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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受伤保险赔给别人(扫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 05:4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我的孩子受了伤,保险费用也是我们交的,凭什么保险赔偿要给肇事者一方,这简直太荒唐了。”山东省济南市孙女士儿子受伤的事发生在2003年6月11日上午。

  那一天,正在济南槐荫区某小学上二年级的儿子小宇(化名)和同学祥祥(化名)一起玩耍。小宇被祥祥追到了攀登架上,在小宇往下跳的时候,祥祥绊了他一下,小宇失去平衡摔倒在地,随后就动不了了。祥祥吓坏了,赶忙报告了老师。校方随即就把小宇送进了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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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并通知了双方家长。

  孙女士赶到医院后得知,小宇被诊断为“左前臂尺(骨)挠(骨)双折”。事情发生后,祥祥的家长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2000余元。

  由于小宇加入了“幼儿平安保险、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三项保险项目,孙女士心里一直惦记着保险费的事。

  今年孩子开学后,孙女士去买菜时听到祥祥的家长说:“保险赔偿下来了,学校让我去领钱。”孙女士觉得不对劲:“保险是我们买的,受伤的也是我的孩子,保险赔偿也该赔给我们啊,怎么打人方还有保险赔偿?”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斌斌说,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险金应当归孙女士家所有。张斌斌说,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允许受害人在获得保险赔付后继续向“肇事人”要求索赔,这体现了中国法律对“人的生命无价”的一种肯定。

  具体说来,根据中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孙女士儿子受伤后,保险公司给予的保险金不应该由“第三人”享有。

  (都市女报)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5月12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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