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第三者责任险 费率首尝浮动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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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 03:49 中华工商时报 | |||||||||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上海已从4月起在全国率先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浮动制度。 过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实行的是无差别费率,也就是说,不论车辆和驾驶员的行车安全状况、保险理赔记录如何,其保险费率都是一样的。而新出台的费率浮动制度则完全改变了这种状况。
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将机动车辆的安全行驶记录、保险理赔记录与保险费率挂钩,在固定保费的基础上实行费率上下浮动。凡在过去一年中发生的交通违章违法以及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都将作为次年保费浮动的依据。在保险的合同期限内,机动车辆无论由谁驾驶,没有发生交通违章违法和保险理赔索赔记录的,下一年的保费将会下降;反之, 次年的保费则会上调。 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经过2年多的数据积累和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的开发,目前已具备了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与保险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挂钩的条件。联合信息平台共享数据已达774.1万条基本信息,11282万项信息内容。凡在2004年4月1日以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续保时,过去一年的投保车辆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保险赔款记录,都作为保险费率浮动的依据。 从记者拿到的材料看,本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仅上海地区适用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累积的次数、保险赔款累积金额和保险理赔的次数,列为费率浮动的要素,而且对每一要素规定了不同的风险调整系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