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查封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读者反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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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 11:12 国际商报 | |||||||||
编者按:本报4月28日刊登了《谁有权查封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一文,介绍、分析了发生在山东青岛的全国首例查封执行出口退税专用账户退税款案,反响强烈,事后收到许多热心读者的电话、信函。现将读者来信编发如下: 热心读者张树风:看了贵报《谁有权查封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报道后,对于法院的行为和解释,我感到十分的气愤和可笑。法院竟然拿1996年的司法解释来适用2001年才出现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全离不开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确保国家政策能够有效实施,法院这种藐视政策、曲解法律的做法是错误的。我们强烈要求贵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敦促法院积极纠正错误,严正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山东省一家外贸企业:对于法院查封山东五矿公司退税款一事,我们也有所了解,并从贵报的报道中知道了事情的详细经过。我们认为,贵报的报道非常有代表性、及时性,法院的做法是不对的。 首先,出口退税质押是一种国家政策行为。在法律与政策并不冲突的情况下,法院怎么能够轻易否定国家政策的权威性、合法性、有效性呢?长此以往,国家政策岂不成了一纸空文。我们按照国家政策办理出口退税质押,如果政策得不到保护,我们外贸企业岂不成了国家政策的牺牲品? 其次,出口退税款的质押性质是毋庸置疑的。无论是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其质押性质是确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法律专家李国光都肯定了这一点。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出口退税是质押,但也没有规定不是质押。在法律存在滞后性的情况下,政策的效力是不容否定的,法院应当无条件的执行国家政策。 再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已经查封了318.5万美元的股权,就不应该再查封扣划530万元退税款,超标的查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