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Ci”字样及图形商标专用权被侵权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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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 10:4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扫描广东省200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侵权案] 喜之郎公司是“CiCi”字样及图案商标持有人,使用范围为商品第29类(果冻等),公司于2001年4月取得商标权,在产品的内、外包装(纸箱)上使用注册商标,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喜之郎公司取得了注册商标后,发现东莞金A食品公司未经其同意和许可,在产品的外包装纸箱上使用了与公司“CiCi”注册商标相同的图案。于是将金A食品公司和销售单位B百货公司诉诸法律。 一审法院在金A公司查获印有“CiCi”字样及图案商标的外包装纸箱2700个及用这种纸箱包装的维C果冻爽产品15468箱。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喜之郎公司依法享有“CiCi”字样及图案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第29类)的专用权。被告金A公司未经许可,在与原告生产的同一种产品(维C果冻爽)的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相同的字样及图案,并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另一被告B百货公司销售侵权商品,但能证明其具有合法的购进渠道,而且不知道该产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所以,B百货公司对其侵权行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如下: 一、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Ci鄄Ci”字样及图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东莞市金A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5万元和律师费9万元。 三、被告东莞市金A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有关媒体上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金A食品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点评:销售单位能证明其具有合法的购进渠道而逃过一劫。 (5) 记者 邱登科(夏天/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