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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的“水”是行贿者搅混的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 09:00 中国经济时报

  陈光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4月15日起,在四川、江苏、浙江、重庆、广西5省(市、区)的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凡是上了行贿档案“黑名单”的建筑商,将被限制或禁止承揽工程项目(据5月10日《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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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行贿档案,应当视为整治建筑领域这一腐败高发地的一个举措。因为,工程建设的立项、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竣工验收等环节,是行贿犯罪的多发点。17名交通厅长在糖衣炮弹的攻击下先后落马,更印证了这一判断。尽管如此,但通过“黑名单”将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的行贿者拒之门外,从而为建筑市场正本清源,这种想法未免单纯了些。

  行贿与受贿,向来是一对孪生兄弟,二者关系正如同“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难以厘清。具体到建筑市场运作中,由于受利润的驱使,不可否认有相当一部分素质低下者以金钱打通关节,违规在招投标中进行暗箱操作。但一个巴掌拍不响,这些黑心商人能够得逞,还有赖于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建筑主管部门利欲熏心,不惜违背原则、触犯法条以谋取私利,从而与行贿者一拍即合。因此,如果缺乏源头治理的有效措施,不能对项目方进行严格约束与规范,不能打破隐藏在幕后的潜规则,只能使新的行贿者层出不穷,使“黑名单”愈加愈长。

  我们还注意到,“黑名单”的制定权是握在检察机关手中,查询权是握在项目方手中的。这种制度设计是以项目方能够事出公心、对榜上有名者能够确实限止与禁止为预设条件的。如果项目方和监管部门根本就靠不住,本来就有心受贿,他们可以网开一面,甚至可以从容选择行贿者进行“交易”,这就与建立“黑名单”的初衷背道而驰了。可见,“黑名单”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不是公之于众,这种不公开性带来的监督缺位,势必会使其意义大打折扣。

  其实,行贿者一旦被查实有犯罪行为,肯定要依其罪行被以法治罪。对于犯有前科的建筑商一律规定不可承揽工程,这一方面有法外施罚、一棍子打死之嫌,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歧视成分,不利于他们的彻底改造与融入社会,有违法制精神与社会公平。

  当前,面对建筑领域腐败行为高发的态势,出重手、下猛药的原始动机可以理解,但避重就轻、舍本逐末的做法应当摒弃。近日,深圳市对一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可视为一个积极的探索。因此,对待心存侥幸的不良建筑商,自有法律的惩处在那儿等着,我们自不必多虑。倒是如何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方式,明晰政府角色职能,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需要我们好好动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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