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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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 06:1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公司西藏华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控股比例97.86%)于近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林芝地区中院)《民事判决书》[(2004)林中民再初字第01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一、诉讼事项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西藏米林县支行(以下简称米林农行)诉第一被告西藏米林农业资源种植开发总场(以下简称米林农业),于1996年11月1日、11月8日、12月6日前后三次在原告处贷款250万元,本公司控股公司西藏华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证(面积2750亩)作抵押担保。三笔贷款分别于1997年11月1日、11月8日、12月6日到期。2002年11月18日林芝地区中院作出(2002)林中经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米林农业和西藏华圣归还米林农行贷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127.078万元。(详见2003年3月29日《上海证券报》)。 二、本次判决事项 2004年4月15日西藏林芝地区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原审被告西藏华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债务人米林农业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即1747484.75元;另外二分之一即1747484.75元应由原告米林农行自行承担。 2、上述款项原审被告西藏华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该判决事项对公司影响 本公司于2002年按西藏华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2月31日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全额计题减值准备,并计入了本公司当期损益。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四、备查件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林中民再初字第01号 特此公告 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04年5月10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