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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 06:1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8日上午在无锡市城南路3号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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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室举行了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7

  人,持有股份90366800股,占公司总股本56.48%。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管人

  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无锡华光锅炉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有效。上海广发律师事务所许平文律师见证了本

  次股东大会。

  本次大会由万冠清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记名投票表

  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36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36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36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6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03年末总股本16000万股为基数,

  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分配,共派发现金16,000,00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65,211,831.26结转以后年度。2003年度不以公积金转增股

  本。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6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2004年聘请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4年度的审计机

  构。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0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6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6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6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6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6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6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6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2003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6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6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独立董事津贴从2004年度开始为每人每年3万元(含税),独立董事出席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可在公司据实报销,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第二届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6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由董事万冠清先生、董事蒋志坚先生、董事华金荣先生、

  董事聂海涛先生、独立董事刘成富先生、独立董事陈巨昌先生、独立董事徐至诚

  先生组成。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第二届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36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为谢士鸣先生和朱嘉仁先生。另一名职工监事由

  公司员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上事项均已通过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并公告过。(详见2004年4月8

  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 w w w. s s e. c o m. c n)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许平文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附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五月八日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

  年5月8日在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许

  平文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无锡

  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

  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04年4月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04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

  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03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

  及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进行了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

  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9036.68万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56.48%。上述股东均于2004年4月28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

  公司股票,股东的代理人均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

  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规

  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投票方式审议了全部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关于聘请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审议200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10、《关于制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3、《关于审议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2003年度薪酬的议案》

  14、《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5、《关于审议第二届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6、《关于审议第二届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各项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

  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许平文

  二○○四年五月八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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