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通股还能拍卖吗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 06:0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周晓同志: 曾经有一段时间,不少地方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参与人数众多,交易金额巨大。这种行为应如何看待? 四川 刘先生刘先生:
由于场外股份拍卖活动与国家关于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法律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场所的决定精神相抵触,危害性极大,于是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0月颁布实施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的通知》,重申《公司法》、《证券法》确立的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基本原则,即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是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唯一合法场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必须遵循上述法律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管理下,在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和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的参与下有序进行。需要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协议转让价格和受让人的,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组织安排。 周晓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