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认识仲裁制度"系列之六·实务操作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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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 06:0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一对多主体纠纷的仲裁适用 1、证券公司为一方,另一方为多数独立的证券投资者,双方因履行委托证券交易而产生的纠纷。例如,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因履行以下协议/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可通过合同中事前约定的仲裁条款或在纠纷发生后通过另行以书面方式约定仲裁解决纠纷:《委托交易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自助委托交易协议书》、《电话委托协议书》、《网上委托
2、证券公司为一方,另一方为参加证券公司设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多数独立的投资者,双方因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可通过合同中事前约定的仲裁条款或在纠纷发生后通过另行以书面方式约定仲裁解决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的当事人实际为三方,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是特定的两方,而第三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者则是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即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3、基金管理公司为一方,另一方为按照《基金契约》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多数独立的基金投资者,双方因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结算,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清算等而产生的纠纷,可通过《基金契约》中事前约定的仲裁条款或在纠纷发生后通过另行以书面方式约定仲裁解决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契约也存在三方当事人主体,除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投资者外,还有基金托管机构(通常为银行)。故基金契约中有两方当事人即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特定的,而另一方基金投资人则是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基金投资者一旦持有了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契约的一方当事人。 (作者为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上海证券报 宣伟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