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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合法入股合规转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 06:0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周晓同志:

  很长一段时间,不少企业借上市的名义,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即向不特定的个人或法人发行股票,而且股票发行后即开始在社会上流通,这种做法对吗?

  湖北 冯先生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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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应当引起投资者的警惕。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可以按一定比例向内部职工发行股份,但需经当时的体改委(或相关部门)批准。内部职工股是不能在社会上流通的,要等这种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三年后,才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合法流通。自从我国《公司法》1994年7月1日实行以来,《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已停止执行,定向募集公司也不再审批。而《公司法》中并没有内部职工持股的规定,因此,自从1994年以后所有发行的内部职工股都是非法的,其转让亦属非法。为了鼓励国企改制,国家曾允许上市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留出10%发行给公司职工,称为公司职工股,并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6个月后可以流通。但中国证监会已于1998年底发文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此后设立的所有股份公司都不存在内部职工股或公司职工股。即使1994年以前依据《股份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也是不允许在社会上流通和转让的。投资人应依法入股、合法转让,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非法发行和转让股份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周晓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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