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资金的大股东分红宜做减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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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 06:0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时下正是上市公司分红的季节,虽然上市公司的分红对于流通股股东来说往往只是杯水车薪,但对于成本低廉的非流通股股东们来说却是回报丰厚。 应该说,和流通股股东一样,作为持有非流通股的大股东来说,投资上市公司一年,从上市公司处获得投资回报也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不过,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往往利用一股独大的优势,大肆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与财
刚刚公布完毕的上市公司2003年度报告显示,在上市公司里,大股东侵占资金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且在许多的上市公司里,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现象非常严重,甚至远远超过了公司的净资产值。可以这样认为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相对于当初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来说,实际上就相当于一种变相的投资收回;其中许多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甚至远远超过了其当初的股权投资,以至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变成了一种负投资。而且从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所带来的危害性来看,一是影响了公司正常的资金运转,这势必造成公司效益的下降;二是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费用开支,上市公司在自有资金被大量侵占的情况下向银行借款,增加利息支出是一种必然;三是通过计提直接影响了公司的利润指标。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按大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来向大股东分红,显然是不合理的,是对其他股东权益的一种损害。 正是基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侵占这样一个事实,以及由此给上市公司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笔者以为,上市公司对大股东的分红应采取扣除法,具体来说,先将大股东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按每股净资产折算成市值后,扣减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总额,然后将所剩下的余额再按每股净资产折算成股份数,最后再按此扣减资金占用后的股份数来参与上市公司的分红;而当股份折算的市值扣减所占用的资金后的余额为零或负数时,则大股东不得参予分红。而且,上市公司对大股东的这种分红,应优先用于抵减大股东的欠款,只有在大股东不再拖欠上市公司欠款的情况下,大股东的分红才能派发到大股东的账户上。上海证券报湖北皮海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