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南华(000660)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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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 02:14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2004年3月12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各1份、民事起诉状4份,案号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8-130、132号,本公司于2004年3
一、案号(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8-130、132号诉讼事项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4年3月5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3、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时间:2004年3月12日 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5、被告: 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第二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 第三被告:广州南润制衣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广州市华美制衣有限公司 其中(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0号案第三、第四被告除外。 6、诉讼请求: (1)(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8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419,231.76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11,419,231.76元;其余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利,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9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419,231.76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11,419,231.76元;其余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利,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0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233,300.80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11,233,300.80元;其余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利,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2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709,615.88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22,709,615.88元;其余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利,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7、开庭日期:2004月4月16日上午8时15分 8、开庭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二、判决情况 1、判决日期:2004年4月27日 2、判决结果 (1)(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8号 ①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贷款10,000,000元及利息(从200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复息)。 ②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南润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华美制衣有限公司共同对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67,106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南润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华美制衣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之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四被告在判决履行之日迳付给原告)。 (2)(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9号 ①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贷款10,000,000元及利息(从200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复息)。 ②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南润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华美制衣有限公司共同对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67,106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南润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华美制衣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之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四被告在判决履行之日迳付给原告)。 (3)(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0号 ①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贷款10,000,000元及利息(从200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复息)。 ②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66,117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之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两被告在判决履行之日迳付给原告)。 (4)(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2号 ①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贷款22,000,000元及利息(从2001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复息)。 ②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南润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华美制衣有限公司共同对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23,558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南润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华美制衣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之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四被告在判决履行之日迳付给原告)。 3、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四个案件诉讼受理费共323,947元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有影响。 四、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8-130、132号 2、上诉须知(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28-130、132号 董事会 二OO四年五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