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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 02:14 证券时报

  上市公司名称: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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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000603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北环路4013安远大厦5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北环路4013安远大厦5层

  邮政编码:518036

  联系电话:0755- 83066354;13828123089

  联系人:黄治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司法裁定增加)

  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04年4月29日

  第一节 特别提示及释义

  一、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是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报告人提交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股份。本次转让没有一致行动人。

  截止本持股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的股份。

  四、本次股权转让系由法院司法裁定过户,自法院裁定之日起生效,不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转让,无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别含义:

  威达集团、出让人:指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

  安远集团、本公司、受让人、申请执行人:指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ST威达:指

  本次股份转让:指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因与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经协商同意,由法院司法裁定将所持有的的20,700,000股法人股(占ST威达总股本的18.50%)过户予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北环路4013安远大厦5层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注册号码:4403011009689

  企业代码:19224920-5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经济性质:民营企业

  主要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经营期限: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地税):440304192249205

  股东姓名或名称:陈族远、深圳市风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安丰冶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力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北环路4013安远大厦5层

  邮政编码:51803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1、产权关系图

  产权关系图如下:

  2、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及控制人情况介绍

  1)、股东情况介绍

  本公司由一名自然人股东和三名法人股东单位组成,其中:

  陈族远先生:持有本公司47%的股份,国籍:中国;住址:深圳市华富村北区。

  深圳市风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5%的股份,法定代表人:周茶香女士,注册资本:2000万元,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南路38号,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各类经济信息咨询。

  深圳市恒安丰冶金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8%的股份,法定代表人:邓发佳先生,注册资本:580万元,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38号特检站大厦6#201室,经营范围: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金属材料、矿产品及其它物资供销业,国内商业(以上不含专营、专控和专卖商品)。

  深圳市华力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0%的股份,法定代表人:李钟先生,注册资本:1200万元,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检查站口一路3号,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水泥混泥土预制件;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和专卖商品)。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介绍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族远先生,陈族远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47%的股份,同时间接持有、控制深圳市风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9.95%的股份、深圳市恒安丰冶金实业有限公司27.55%的股份、深圳市华力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39.48%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基本情况:

  姓 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在本公司职务 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陈族远 中国 深圳市 总经理无

  邓发佳 中国 深圳市 副总经理无

  周茶香 中国 深圳市 总经理助理 无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ST威达股份的情况

  截止到本次股权变动之日前,本公司未持有ST威达的股份。

  二、本次法院裁决、受让信息披露人持股变动情况

  因债务纠纷,2000年3月18日,本公司与广东证券公司、威达集团、ST威达签定四方债务清偿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代ST威达清偿其对广东证券公司3500万元的债务,威达集团以其持有的ST威达的法人股2070万股作为清偿债务的质押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4月,本公司与威达集团签定债务清偿协议,约定本公司支付广东证券公司3500万元,代ST威达偿付对广东证券公司的债务,同时鉴于威达集团当时尚欠ST威达8532万元的债务,约定本公司承担清偿欠广东证券公司3500万元债务后,ST威达相应冲减威达集团所欠ST威达债务中的3500万元。威达集团承诺如不能归还3500万元给本公司,则以其持有的2070万股ST威达的法人股抵偿本公司代付的金额。

  本公司履行清偿协议后,威达集团无力还款,2001年7月24日,本公司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深圳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于2001年8月20日裁决威达集团以其持有的2070万股ST威达法人股抵偿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本公司于2004年4月25日收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河中法执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该院于2004年3月19日依法将威达集团持有的ST威达的国有法人股20,700,000股(占ST威达总股本的18.50%)裁定归安远集团所有,以抵偿欠安远集团的35,000,000元债务,该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2004年4月26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河中法执第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确认,并于2004年4月28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股份变动后,该股份的性质尚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股份出让人应披露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变动后,本公司持有ST威达2070万股法人股份,占总股本的18.50%,为ST威达的第二大股东。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其他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以及不存在就股权行使作出任何安排事项。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ST威达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陈族远

  签署日期:二OO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本公司的营业执照。

  2、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河中法执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

  3、深圳仲裁委员会[2001]深仲裁字第326号裁定书

  4、过户确认书

  5、股东拥股信息表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威达

  股票代码:0006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

  住所:广东省揭西县城霖都大道223号

  通讯地址:广东省揭西县城霖都大道223号

  邮政编码:515400

  联系电话:0663-5591061;13822079238

  联系人:张壮将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司法裁决减少)

  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04年4月28日

  第一节 特别提示及释义

  一、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是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报告人提交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股份。本次转让没有一致行动人。

  截止到本持股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的股份。

  四、本次股权转让系由法院司法裁决过户,自法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不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转让,无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别含义:

  威达集团、出让人、本公司:指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

  安远集团、受让人:指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ST威达:指

  本次股份转让:指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因与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经协商同意,由法院司法裁定将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所持有的的20,700,000股发起人法人股过户予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占ST威达总股本的18.50%)的行为。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

  注册地:广东省揭西县城霖都大道223号

  注册资本:2000万元

  企业注册号码:4400001004797

  企业代码:19035614-6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主要经营范围:医疗器械等商品的进出口和医疗器械设备、化工等商品的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和生产,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等商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

  税务登记证号码(地税):440100190356146

  通讯地址:广东省揭西县城霖都大道223号

  邮政编码:515400

  二、截止本报告书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ST威达股份的情况

  截止到本次股权变动之日前,本公司持有ST威达22,700,000股国有法人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0.96%,为ST威达的第二大股东。

  二、本次出让信息披露人持股变动情况

  因债务纠纷,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河中法执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公司持有的ST威达的法人股20,700,000股(占ST威达总股本的18.50%)归安远集团所有,以抵偿本公司欠安远集团的35,000,000元债务。本次股权变动已于2004年4月28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次股份出让人应披露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公司仍持有ST威达200万股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股份。

  2、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汕头变压器厂持有ST威达500万股定向募集法人股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其他情况

  1、本公司本次转让所持有的ST威达20,700,000 股法人股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等情况。

  2、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以及不存在就股权行使作出任何安排事项。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ST威达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壮将

  签署日期: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本公司的营业执照。

  2、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河中法执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

  3、深圳仲裁委员会[2001]深仲裁字第326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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