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暨第四届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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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 02:14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03年度股东大会暨第四届第三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10日上午9:00在天津泰达药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33117.1587万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通过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会议以33117.1587万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通过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会议以33117.1587万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通过公司《2003年度总经理业务工作报告》; 四、会议以33117.1587万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通过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会议以33117.1587万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通过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每10股送2股派0.5元人民币(含税),转增1股); 六、会议以33117.1587万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通过公司《关于继续聘请天津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服务一年,费用由董事会决定的预案》; 七、会议以33117.1587万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 八、会议以33117.1587万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通过公司《2004年度贷款额度授权》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韩炳生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董事签名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载有董事签名的股东大会纪要; 三、载有董事签名、记录人签名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四、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关于2003年度(暨第四届第三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2003年度股东大会 (暨第四届第三次股东大会)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