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慈善企业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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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9日 17:56 观察与思考 | |||||||||
“在中国,如果有人问谁是创造财富的商场英雄,恐怕许多人都能轻松地给出一个答案;但是如果问谁是传播财富的良心使者,不少人可能一时又找不到答案。”近日中国大陆百富榜创制人胡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中国企业家不懂散财之道(《中国经营报》4月12日)。这让我想起此前的一个调查,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赠纪录的却不超过10万家,即只有1%的企业曾经参与过捐赠。
有学者认为中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慈善事业又是舶来品,在中国当然有其水土不服的一面。这种说法我以为并不恰当,其实慈善事业在中国早已有之,并可追溯到西周以来的民本主义,以及后来的儒家仁义学说等。近代以来,随着洋务运动以及中国实业家的兴起,“慈善企业家”在清末民初已经初露端倪,倡导“弥缝其不及者,惟赖慈善”的实业家、清末状元张謇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然而连年战乱,以及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无所不包”的观念下,慈善对于许多人来说已经变得越来越陌生。“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后,重塑“慈善企业家”被提上日程。然而二十多年的发展,我们大多数时候只看到诸多企业借“慈善”之名行“宣传”之实,甚至出现事前“承诺”,事后“赖帐”的捐赠。 中国“慈善企业家”为何如此难以制造?少数企业家的为富不仁或者“富不外露”的传统思想观念是一方面,但是,在中国,捐出去的钱往往不知道流向何处,以及政府在慈善事业上的大包大揽却是不争的事实。美国被称为是“慈善家的乐土”,其愿意捐赠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相信接受捐款的慈善机构会把他们的钱真正用于他们所关注的事业上。在美国,慈善组织的管理制度虽然受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保护,但政府的监督却不得干扰这些组织的管理方式、人员编制和财务运作。非营利部门独立于政府之外,这是一条基本原则。正是这一独立性原则赋予慈善组织自由和权利,以及他们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法律保证、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内部监控等多管齐下,从事捐赠事业的组织才能够走上良性互动的道路。 6月1日,《基金会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本被业界称为中国人研习散财之道的“启蒙读本”,给重塑“慈善企业家”带来了新的希望。《条例》最为人所称道的,除了一些税收政策的调整以外,还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设立了不同的政策。这意味着个人出资成立基金会,在中国正式获得了“准生证”。众所周知,许多富人都喜欢以自己名义设立基金会。然而在这之前,如果一个富豪要设立基金会,他就必须在去民政部门登记之前,先找到一个主管单位,否则只能按照企业的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虽然这种方式便于管理,但客观上却阻碍了企业慈善力量的发展。 慈善观念、行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值取向,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作为“第三次分配”的慈善公益事业,无疑是调节贫富差别的一个平衡器。许多企业家在抱怨普通民众的“仇富心态”时,更重要的是要以自己的行动参与到其中来。有报道称胡润将于今年五月初,与民政部共同推出《2004中国大陆慈善企业家排行榜》,对这个排行榜的期待,应该胜过任何一个富豪排行榜。(江西 彭兴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