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听任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流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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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8日 11:51 中国经济时报 | |||||||||
本报记者 姜业庆 4月21日,当记者在青岛采访时,发现了一个怪现象:一笔判决生效近7年后农行逾期贷款刚刚出现转机时,当地法院却又以“院长发现”的名义决定对此案件再审,至今,这笔银行贷款仍无法收回。
案件一波三折 记者在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青岛项目组了解到,1995年9月-1996年3月,青岛市鑫鑫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李沧区第二支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由第二支行承兑以鑫鑫公司为付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三笔,在此中,青岛市天应实业有限公司对鑫鑫公司向银行的借款分别提供了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并在出具的担保书中保证对鑫鑫公司不能承担承兑汇票形成的逾期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鑫鑫公司不能偿还借款,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李沧区第二支行遂向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鑫鑫房地产公司及提供借款担保的天应公司偿还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997年8月26日,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在被告青岛市鑫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对此案做出一审宣判。判决青岛市鑫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李沧区第二支行人民币195万元并支付利息314,665元。判决青岛市天应实业有限公司对鑫鑫公司的借款在200万元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其余欠款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然而直到2003年3月,两被告均没有履行清偿及赔偿责任。四方区法院以“未执得任何财产”为由终结执行。 2003年3月,农业银行债权转为“不良资产”,剥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 2003年8月,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天应公司在青岛市南京路有未售商品房,遂向四方区法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四方区法院随即查封了天应公司商品房十三套。 2003年8月29日,在天应公司房产被查封的第十天,四方区法院忽然决定将查封房产解封。 长城公司遂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山东省高院督促四方法院尽快依法执行,但是四方区法院仍然没有执行。 在四方区法院对山东省高院的督促令置之不理的情况下,山东省高院将该案提级执行并指定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004年1月7日,济宁中院到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法院查封的天应公司的房产情况,发现原来查封的十三套商品房已经被青岛市四方区法院解封了七套。经过进一步查询,实际被查封的房产仅余5套。 济宁中院在青岛执行办案仅仅三天时间。在此期间,四方区法院以“院长发现”的名义,指令四方区法院对这一被执行人并未提出上诉的案件再审。 此时,距该案一审判决已过了七年。 本可以清收回来 “这笔不良资产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清收回来的”,4月21日,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青岛项目组杨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我们已想了最大的办法来保全国有资产,但是,由于四方区法院法院没有执行,因而一拖再拖,直到现在也没有收回来” 判决同时认定,被告青岛市天应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鑫鑫公司向原告的借款分别提供了保证担保。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表示,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了再清晰不过的判决,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然而两被告均从没有履行清偿及赔偿责任。2003年8月,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发现天应公司在青岛市南京路有未售商品房,遂向四方区法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查封天应公司商品房13套。就在天应公司房产被查封的第十天,四方区法院忽然通知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所查封的房产予以解封。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向法院询问解封原因,并质问债权人债权以何担保,法院称没有理由,没有担保。长城公司无奈之下找到有关部门负责人出面协调,四方区法院才没有将天应公司房产解封。但是法院此后一直不执行,不评估,不拍卖,也不采取其他相关的法定措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此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山东省高院督促四方区法院尽快依法执行,但是四方区法院仍然没有执行。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表示,在四方区法院对山东省高院的督促令置之不理的情况下,山东省高院将该案提级执行并指定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004年1月6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天应公司商品房十五套,并指出“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过户等手续”。 就在第二天,2004年1月7日,青岛市四方区法院以“原审事实不清”为由,对这一案件决定再审。 为何“再审” 对于何种情况适用再审,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室主任朱少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三种,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二是法院自动发动,三是检察院抗诉。但是,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还规定,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保持生效裁判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的稳定,人民法院应尽可能不主动对本院所做出的生效裁判提起再审。 而记者采访四方区法院院长邱卫东时,邱卫东则以“要请示济宁中院”为由不做答复。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不明白法院要再审什么?本案主要债务人鑫鑫公司的营业执照早已被依法吊销,案件事实如何查清?只是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履行债权人权利、盘活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努力因此受到了阻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