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将实施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 09:31 中国经济时报 | |||||||||
为进一步拓宽业务范围留下法律空间 记者张东臣4月25日北京报道 中国保监会今天出台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规定》对此并没有实质性突
根据《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二)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三)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五)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规定》指出,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资金运用部门集中运用管理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低于80%”等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