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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将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 09:31 中国经济时报

  为进一步拓宽业务范围留下法律空间

  记者张东臣4月25日北京报道 中国保监会今天出台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规定》对此并没有实质性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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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但还是为今后进一步拓宽业务范围留下了法律空间。在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上,《规定》要求,保险资金的管理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外汇资金运用业务和其他外汇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被委托对象主要是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保险企业,受托管理的资金性质限定于保险资金。同时,不排除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受托管理其他类型的资金。

  根据《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二)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三)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五)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规定》指出,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资金运用部门集中运用管理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低于80%”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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