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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各界反应不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 09:29 经济参考报

  建设部发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在千呼万唤中揭开面纱,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然而,此《办法》在最初出台的一片叫好声之后,其具体内容却在学者、律师、业内人士中产生了争议。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此《办法》多处显示不适用性。但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对于地方政府经营管理市政公用事业,此《办法》有较强的指导、约束和劝戒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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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解决我国在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建设资金的来源问题,我国于2002年开始大力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将社会各种资本引入公用行业,从而达到盘活国有资产、提高公用行业服务质量和生产效率的目的。在没有任何具体“游戏规则”的情况下,各地大胆实践,但在一些地方,我国公用行业的市场化不仅偏离了目标,而且还带来很多纠纷。因此,此《办法》的出台,被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称为:我国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中的又一里程碑事件。

  据了解,该办法对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的定义和范围做出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准入和清除制度、特许经营权招投标制度、项目运营中期评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临时接管制度、公众监督制度和备案制度。但是具体分析其内容,很多人却认为“漏洞太多”。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几家大规模进入水务市场的大型投资公司之一,该公司战略企划部高级经理袁雪峰认为,首先政府、企业、公众是公用行业特许经营中的三个主体,此《办法》考虑的只有地方政府的权利,却很少涉及到企业,殊不知企业投资公用行业最大的风险就是政策风险,但该办法没有防范企业投资风险的意见。对投资利益保障不足,可能会在具体实施中助长政府以夸大的公众利益为由,对企业利益进行不合理侵犯,并将使企业的投资风险增加。其次,适用面太窄,更像针对BOT项目做出的一个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所有项目特许经营都必须通过招投标,但袁雪峰说,这只适合新建项目,对于目前大量存在的产权收购并不适用。产权收购需要公司经过大量的市场调研、还要注意企业文化能不能更好地融合,最好采取协议的方式。再次,此《办法》在很多方面干涉了企业的运作。袁雪峰认为,在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中,政府相对于企业本来就处于优势地位,目前市场混乱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政府行为不规范,但是此《办法》没有对政府行为作出明确的规范,反而赋予了地方政府更多的权利,以前地方政府半掩半遮地干预,现在可以堂而皇之的干预;另外,《办法》的本意应该是督促地方政府放弃政企不分的角色,而在公用事业行业中回归自己应有的定位——即市场监管者的定位。

  但原重庆市环保局的李仕林则认为,中国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操作层面在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只能提供指导原则和粗框架,不应该也不可能提供实施的操作框架。地方政府必须根据这个粗框架,结合本地实际,结合各行业特点,制定实施性操作办法。因此,他不赞成基于这种角度对《办法》的批评。他认为,城市管理的事权在地方政府。一个城市公共交通的特许经营权制度与水业的特许经营权制度,就可能很不相同。东部城市的水业特许经营权制度与西部城市的水业特许经营权制度,也可能很不相同。因此,建设部只能提出一个指导性原则,确立一个办法对全国各地特许经营权制度实施统一的管理。另外他还认为,“设施的权属与处置”将受到政府限制的规定是合理的,因为,在城市公用事业中,产权的处置必须受到限制,这是公共物品领域与非公共物品领域的一个重要区别。以水业为例,城市水厂或污水处理场的所有者,如果可以像一家皮鞋厂那样,可以在不给当地政府打招呼的情况下,任意处置他的产业,那公共利益还有什么保障?政府掌握的尺度应该是:有处置产权的自由,但又不太自由;既保护所有者的财产权,又保护公共利益。具体执行起来,要完全照顾这两个方面,需要较高的管理技巧。

  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认为,《办法》是我国在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的一次新探索,应该给予肯定。这个《办法》可能并不适用于北京、深圳这样改革走在前面的大城市,但对于市、县一级的地方政府则有很大帮助。这些地方政府之前对于特许经营一点认识都没有,在进行公用事业市场化运作或改革过程中无法可依,完全按自己的理解乱搞,造成混乱局面,因此这个《办法》对于这样的政府还是具有很强指导、约束和劝戒意义。

  傅涛指出,《办法》未明确特许经营到底适用《行政许可法》还是《合同法》,延伸到具体实践中,就是特许经营协议双方是否对等的问题,就是双方如有纠纷将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还是执行民事经济调解和经济诉讼的问题。另外,《办法》对监管内容和形式的规定缺乏科学、合理的尺度,这将为政府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留下隐患。

  作者:王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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