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旭东:董事责任追究问题的三个方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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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 20:16 新浪财经 | |||||||||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主办的《发展与规范: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论坛(2004)--证券市场法制创新与国务院“九条意见”解读》于2004年4月23日(周五)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隆重举行,新浪财经正在对本次会议进行独家网络报道,以下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 赵旭东:董事责任的追究问题我想有三个方面:
第一,关于董事权利义务的统一。我们要追究董事的责任,但是你给了他多少权利?他承担的义务和他承担的责任是不是相称?第一点是存在问题的,我们的董事是义务多、权利大而责任少。 第二,董事的类别和责任的承担,不同董事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完全不一样,对企业公司情况的了解完全不一样,信息绝对不对称。最终有一个想法是一概的罚,只要公司出了问题,所有的董事会成员一个不落。大家一听这个,就害怕了,很多人打退堂鼓。很显然,我们区别不同董事的工作环境和他的条件来确定他的责任。 第三,责任的要点,一个是主体,我们现在所罚的都是一般董事,但是有两个董事落了,一个是影子董事,实际上是董事,名义上不出名;第二个董事法人董事,表面上是派到这儿当董事,实际上是法人单位支配他,惩罚的时候罚这个代表人,把大股东落了。第二个要件就是主管要件过错,董事应该形成一种过错责任,或者是过错的推定责任。如果你认为你没有过错,反正可以免除你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