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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颖:券商融资应规范 资金来源应予以界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 19:31 新浪财经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主办的《发展与规范: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论坛(2004)--证券市场法制创新与国务院“九条意见”解读》于2004年4月23日(周五)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隆重举行,我们新浪财经正在对本次会议进行独家网络报道,以下为北交大法律系主任毕颖的精彩观点:

   毕颖:作为一个证券商是不是要进行融资?这是毋庸置疑的,确实非常重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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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券公司,它是证券市场运行的桥梁和纽带,这个桥梁和纽带要保证证券市场很好的运行,就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如果说不给它足够的资金,可能在证券市场当中证券商会想到一些其他的方法,会违规操作,会有一些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做法。现在“九条意见”当中明确的拓宽了证券融资的渠道,这点可以说对证券公司是利好的消息。从资本市场的改革以及从国外的发展趋势看,证券商融资是比较要拓宽的。但是,刚才有的同志也提出来了,融资是必须的,主要的问题还是怎么进行规范的问题,刚才我也注意到了,我们组的演讲嘉宾有四位同志都提到了作为证券商来说公司治理结构是非常重要的,就是自律性的规范。自律性的规范怎么设置?公司治理结构怎么设置?作为证券商来说这是现在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我现在想谈的就是《证券法》当中对证券商有一些规定可以说也不是特别全面。比如说《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上的定义,就和《公司法》中规定的证券商的定义是不一致的,就导致内涵、外延有一定差别,《公司法》中规定证券商讲的是公司经营机构,《证券法》中讲的是公司。

  另外一个问题,《证券法》当中只对证券公司非法的资金来源了界定,对于合法的融资渠道,哪些渠道是合法的,在《证券法》当中没有做出介绍,合法的来源也没有做任何的涉及。这个问题在《证券法》修改中要进行的深入下去,给它一个明确的界定。

  第三,对于证券商的行为怎么来规范?如果证券商在融资过程中触犯了法律规定,怎么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责任应该怎么承担?这些问题在《证券法》当中也是应该很好的解决的。今天我听了很多专家的演讲,感觉咱们以后的证券立法取向上是否应该有一些变化?虽然我们讲的是规范,而且《证券法》中大量的条款也都涉及到规范,但是是不是以后在立法取向上有一些法律条文从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扶持证券市场的发展的角度规定,它和咱们规定的重要性是一样的。在我们国家证券商融资还是需要规范的问题,但是我考虑到恐怕对它进行扶植、促进它的发展更重要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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