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红兵:从律师角度谈企业发行上市的四个标准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 19:10 新浪财经 | |||||||||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主办的《发展与规范: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论坛(2004)--证券市场法制创新与国务院“九条意见”解读》于2004年4月23日(周五)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隆重举行,我们新浪财经正在对本次会议进行独家网络报道,以下为国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吕红兵的精彩观点: 吕红兵:我概括一下企业发行上市的标准。
首先我想说是一个法定的标准,其实公司法也好,股票发行条例也好,包括证监会的规定也好,都有相关的条件的规定,我想用最简单的语言概括有这么几个标准,第一个是产业性的标准,就是说我们的企业要符合产业政策,最近我们可以看到钢铁、电解铝都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再比如说在座的很多媒体,媒体的采编业务也是不能进入上市公司的,我们看到媒体的上市公司是一个广告、发行的概念,而不是一个真正的传媒的概念、采编的概念。 第二个指标是财务的指标,这个企业必须连续三年盈利,而且还可以支付股利,而且还必须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最低水平,我们说买股票是关注未来,我们必须考虑未来的发展前景。 第三个指标是一个合法性的指标,这个合法性的指标不光是包括了企业财务会计三年内没有虚假,还包括三年内没有违法。 第四个指标是结构性的指标,比如说关于股本结构方面,我们公开发行25%,保证它的流动性,再比如说资产负债指标不能包括70%,当然航空可能不受此限制,再比如说无形资产在净资产当中的比例不能超过20%,虽然我们的《公司法》做了一些改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但它的标准另行规定。虽然这个条款《公司法》修改当中有很大的争议,但现在仍然作为法律性的要求放在这里。并不是说达到这个标准就能上市,我们还要关注你是如何达到这个标准的,达标的原因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