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幕式: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唐毅演讲实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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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 18:59 新浪财经 | |||||||||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主办的《发展与规范: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论坛(2004)--证券市场法制创新与国务院“九条意见”解读》于2004年4月23日(周五)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隆重举行,我们新浪财经正在对本次会议进行独家网络报道,以下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唐毅发表专题演讲: 主持人:谢谢贾纬先生的演讲。接下来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唐毅演讲。
唐毅:尊敬的各位来宾,下午好!非常荣幸能这个机会能跟各位领导和前辈、老师汇报一下我在股份公司股东衍生诉讼制度研究的粗浅的研究心得。我的演讲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股东衍生诉讼是对两种诉讼的平衡,股东监听是一种公共产品。在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要强调公司的机关和股东之间相互制约的平衡,我觉得股东衍生诉讼第一方面就是要注重吸收、激励股东参加对公司的监督。 第二,要尊重公司的法律独立人格,维护公司管理层的经营决策,在公司的专业化、效率化方面,公司的董事和公司决策的最佳选择,从国外的理论来看,也不认为是最合适的公司决策者。在这两种法律政策的背后就是孰轻孰重的问题,其实经济立法也存在一个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问题,在某些阶段在强调股东权利和监督的时候,往往会比较积极主动衍生诉讼,在某种情况下为了防止股东滥诉、尊重公司行为,往往会采取防止股东滥诉的行为。 第三,国家对诉讼程序和诉讼担保做出了规定。 我想谈一下我对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涉及到的意见: 一、是股东诉权请求的对象,是不是考虑有限公司的股东向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提出诉讼请求。独立董事在收多股东请求以后,应当向监事提出自己的书面意见。从为公司最佳利益角度出发,为了防止诉讼的得不偿失,也应当承认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主选择救济途径,可以考虑收到股东起诉请求的机关认为股东的收益微小的时候,可以决定不提起诉讼或者只采取其他的救济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精神看,决定不提起诉讼或者不做答复的,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衍生诉讼。在这里我想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就是人民法院在受到股东起诉请求的时候,在考虑是否受理时候,是否应当对监事和董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做出考察,并以此为基础,对不同救济措施下公司的利益状况进行衡量比较,再决定是否受理。 二、是对诉讼和解的审查,从美国的情况看,和解也是诉讼结案主要的途径,但是诉讼和解也有可能成为当事人串通起来损失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工具。是否可以考虑在衍生诉讼党中央自行和解的时候,应当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公告,通知公司或者公司的的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董事或者监事有异议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最后的协议经法院批准后才会生效。 三、是考虑原告经济地位的差别,原告要求被告提出诉讼担保的,除了有明确的证明诉讼以外,还应该考虑原告经济差别,一般而言,机构投资者的实力比小股东的实力强,如果采取一概担保费用的要求的话,就会产生不同的后果,有可能使小股东放弃通过诉讼寻求救济。 最后一点是对衍生诉讼的激励措施,法律是否考虑为正当的诉讼提供激励。公司与原告就奖励数额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请求法院做出判定,只规定股份公司股东的经济请求权有两个考虑,第一,有限公司的股东比一般的股东有较密切的关系,不需要另外给予激励;第二,为了防止股东通过恶意诉讼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