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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演讲实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 18:53 新浪财经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主办的《发展与规范: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论坛(2004)--证券市场法制创新与国务院“九条意见”解读》于2004年4月23日(周五)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隆重举行,我们新浪财经正在对本次会议进行独家网络报道,以下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副院长发表专题演讲:

  主持人:下面有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副院长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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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旭东:听报告和看演出不一样,看演出到这个时候大家希望唱的越多越好,听学术报告,大家希望越短越好,赶快结束,听学术报告确实特别辛苦。因此,我想大家最希望听到的一句话是“我的报告完了”,非常遗憾,既然安排我了,我怎么样也要讲一点。我尽可能的简短。主题是公司的治理问题,这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又是中国这些年的热门话题,这个话题说起来好象没有多少要说的,好象要说的都说完了,但今天我换一个角度,也许是讲得不多的问题,是董事责任的追究问题。这几年,上市公司治理的问题在什么地方,经济学家、法学家家、管理学家千思百虑,可以说把所有的办法想完了,最后一个办法是“罚”,要追究责任,要通过追究董事会高管的责任,来改善公司的管理。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董事的责任要追究,怎么追究?追究的条件是什么?怎么样追究得让董事心服口服?怎么样到法院不至于败诉?这就是我今天谈的话题。 

  董事责任的追究问题我想有三个方面:

  第一,关于董事权利义务的统一。我们要追究董事的责任,但是你给了他多少权利?他承担的义务和他承担的责任是不是相称?第一点是存在问题的,我们的董事是义务多、权利大而责任少。

  第二,董事的类别和责任的承担,不同董事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完全不一样,对企业公司情况的了解完全不一样,信息绝对不对称。最终有一个想法是一概的罚,只要公司出了问题,所有的董事会成员一个不落。大家一听这个,就害怕了,很多人打退堂鼓。很显然,我们区别不同董事的工作环境和他的条件来确定他的责任。

  第三,责任的要点,一个是主体,我们现在所罚的都是一般董事,但是有两个董事落了,一个是影子董事,实际上是董事,名义上不出名;第二个董事法人董事,表面上是派到这儿当董事,实际上是法人单位支配他,惩罚的时候罚这个代表人,把大股东落了。第二个要件就是主管要件过错,董事应该形成一种过错责任,或者是过错的推定责任。如果你认为你没有过错,反正可以免除你的责任。 非常感谢,我的讲话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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