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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需要完善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 14:04 新浪财经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主办的《发展与规范: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论坛(2004)--证券市场法制创新与国务院“九条意见”解读》于2004年4月23日(周五)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隆重举行,我们新浪财经正在对本次会议进行独家网络报道,以下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的精彩观点:

  王利明:我们需要完善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我们许多民事经济立法都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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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共同的通病,就是过多的注重行政责任而忽视民事责任,过多的重视政府的管理而忽视了民事的机制和手段来完善市场的监管。实际上政府的监管和资源是有限的,它了解的信息也是有限的,所以我们需要通过民事责任机制,通过利益的实施机制来调动广大的股民发现、揭露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行为,通过民事赔偿制度,就是采用这种利益的机制来刺激广大的股民,来揭露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实际上是调动广大的民众参与监管,这样一种监管是政府的力量手段所不可比拟的,所以民事制度在完善证券市场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重大的。

  所以,需要我们确立民事优先的原则,在《证券法》里也规定了一条,就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存的时候,民事责任优先,但是这条规定非常原则,比如说实践中出现了一个公司被处罚以后,也就罚了几个亿,这些财产都进了国库,现在又提起民事诉讼,股民要求赔偿,怎么去把这个钱从国库里拿回来?存在很大问题。有人说进了国库怎么还可能回来呢?但是,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制度的话,怎么把民事责任优先的规则落实、具体体现?所以,我认为对于民事责任优先的规则我们应当把它细化,究竟什么叫优先,怎么理解执行这个优先?没有这个制度,我们说它是不能够充分体现对于广大股民的保护,不能体现对广大受害者的补救,也不能够真正使民事责任落实。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现在《证券法》中涉及到了虚假陈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但是对其他的几种类型,比如说欺诈客户、操纵市场等行为还没有做出规定。

  从实践来看,审判实践里有时候也涉及到欺诈客户的行为按违约来处理,所以学者也有人建议是不是能够按《合同法》解决,我觉得这样解决很困难,《合同法》对这种行为适用的话,必须要有合同关系,有些情况可能涉及到因欺诈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害,这时候受害人提出诉讼和主张的话,就遇到合同的障碍。如果我们没有一个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的话,受害人要提出赔偿就没有根据了。所以,大陆法确实把欺诈放在合同里去解决,但是它只是没有考虑到一些特别法的情况,它只是考虑了一般交易的情况,特别法就涉及到《证券法》在这些年有很多特殊的情况,已经突破了合同关系的诉讼。所以,我们的《合同法》也有必要把民事责任扩大到内幕交易、欺诈市场、操纵交易的行为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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