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需要完善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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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 14:04 新浪财经 | |||||||||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主办的《发展与规范: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论坛(2004)--证券市场法制创新与国务院“九条意见”解读》于2004年4月23日(周五)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隆重举行,我们新浪财经正在对本次会议进行独家网络报道,以下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的精彩观点: 王利明:我们需要完善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我们许多民事经济立法都存在着
所以,需要我们确立民事优先的原则,在《证券法》里也规定了一条,就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存的时候,民事责任优先,但是这条规定非常原则,比如说实践中出现了一个公司被处罚以后,也就罚了几个亿,这些财产都进了国库,现在又提起民事诉讼,股民要求赔偿,怎么去把这个钱从国库里拿回来?存在很大问题。有人说进了国库怎么还可能回来呢?但是,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制度的话,怎么把民事责任优先的规则落实、具体体现?所以,我认为对于民事责任优先的规则我们应当把它细化,究竟什么叫优先,怎么理解执行这个优先?没有这个制度,我们说它是不能够充分体现对于广大股民的保护,不能体现对广大受害者的补救,也不能够真正使民事责任落实。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现在《证券法》中涉及到了虚假陈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但是对其他的几种类型,比如说欺诈客户、操纵市场等行为还没有做出规定。 从实践来看,审判实践里有时候也涉及到欺诈客户的行为按违约来处理,所以学者也有人建议是不是能够按《合同法》解决,我觉得这样解决很困难,《合同法》对这种行为适用的话,必须要有合同关系,有些情况可能涉及到因欺诈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害,这时候受害人提出诉讼和主张的话,就遇到合同的障碍。如果我们没有一个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的话,受害人要提出赔偿就没有根据了。所以,大陆法确实把欺诈放在合同里去解决,但是它只是没有考虑到一些特别法的情况,它只是考虑了一般交易的情况,特别法就涉及到《证券法》在这些年有很多特殊的情况,已经突破了合同关系的诉讼。所以,我们的《合同法》也有必要把民事责任扩大到内幕交易、欺诈市场、操纵交易的行为做出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