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论坛一:人民大学法学院郭锋演讲实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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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 14:03 新浪财经 | |||||||||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主办的《发展与规范: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论坛(2004)--证券市场法制创新与国务院“九条意见”解读》于2004年4月23日(周五)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隆重举行,我们新浪财经正在对本次会议进行独家网络报道,以下为人民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所的副所长郭锋先生发表专题演讲: 王广谦:胡汝银同志原来在大学做教授,从学术研究到关注现实研究,也是很大的
郭锋:我很同意用5分钟来做这个演讲,为什么呢?因为比较坐在这里的著名学者来说,他们相当于是控股股东,我相当于是小股东,我们小股东的利益总是受到侵害的。当然,再加上我们是东道主,是内宾,从礼节上来说应该把更多的时间留给不容易请来的外来的专家做讲演。其次,我说一下刚才屠光绍副主席来电话,我半年前就跟他约了,今天早上有个汇报会,他本来想出席完那个会再来,后来怕来不及,但是它又要赶12点多的飞机,要去博鳌亚洲论坛,说下一次再来。 我还是要接着刘纪鹏教授讲的,我们要自愿,要鼓励买股票,也尊重没有买股票人的权利,所以我到现在为止就没有被套过,一身轻。 我今天的演讲题目是股权分置与社会公众股的权益问题,股权分置造成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隔离,实际上是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非流通股股东是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的一些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的投资事项上决定,导致的后果也是造成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主要的内幕信息主要是控股股东掌握的,散户无法掌握。还有造成一个代理人的问题,大家知道上市公司的感觉都是由控股股东一人委任的,流通股股东没有发言权。这时候流通股股东的一些权利很难实现。 第二个问题,法律保护公众的权益面临什么问题呢?应该说现在面临很多困境,保证前不久中国证监会在深圳开了一个流通股东投票权的会。比较突出的是一个公众股东的权利意识本身就比较弱,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这个权利,或者由于行使权利的成本太高,所以一般都是通过搭便车来解决这个问题,投机性较强,往往注重的是目的的利益,注重的是交易价格,而对公司的长远利益不重视,从行政监管者来说是重机构轻个体。司法机构不易在意思自治与司法干预间取得平衡。我们的法律现在对怎么样保护流通股股东的权益问题,政策性的宣誓比较多,可以执行的措施比较少。 第三个问题,社会公众权益的法律保护机制怎么构建?我提几点建议,一个是在全流通未实现之前,将公众股定型为内地股,这种机制证监会目前正在操作;第二,引入选举公司代理人的累计投票制,这在我们交易所的一些规则里已经是鼓励了,但是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第三,建立实际控股股东一定要有责任;第四,建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的文责制;第五,全面启动民事赔偿制度,取消只有虚假陈述才能起诉;第六,形成公众与股权保护的激励机制,鼓励股东,给他们利益激励,让大家打官司;第七,积极构建股份的全流通制。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