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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应设立非上市公司股权合法转让场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 13:59 新浪财经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主办的《发展与规范: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论坛(2004)--证券市场法制创新与国务院“九条意见”解读》于2004年4月23日(周五)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隆重举行,我们新浪财经正在对本次会议进行独家网络报道,以下为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江平精彩观点:

  江平:我们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公司不论上市的还是不上市的,都是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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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股票是有价证券,它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是出资证明,而有价证券必须允许它能够更自由的转让,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在《公司法》里面股份转让和《证券法》相关的第144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现在我们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禁止了,或者主要指上海和深圳这两个交易所,而这部分证券的交易只限于上市公司的交易,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剥夺了不上市公司,尤其将来有更多的民营的作为个人的过去更多的是职工持股,将来如果更多的作为民间集资设立的股份公司,如果没有一个交易场所的保障,谁愿意来买这样的股票或者在这种公司里投资呢?他只能够投资,不能转让,又不能够退股。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要发展股份公司,要打好不上市股份公司坚实的基础,必须在法律上保障不上市公司的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应该有一个合法转让的场所。最早《证券法》起草的时候有一条,就是在柜台交易,在证券经济公司的门市通过协议,后来这条在草案里划掉了,这样的话,《公司法》的规定等于剥夺了不上市公司股东股票的合法转让的权利,如果提高到一个更高的高度来说,这样的规定是严重的侵犯了不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应该享有的合法转让权。

  我在这个场合提这三点意见,第一,要把股东的转让权明确写出,这是法律保障应该享有的权利;第二,不上市的股份公司设立应该和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一样的,除非法定条件不一样,批准应该是一样的;第三,应该建立不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合法转让股权的场所,以便保障他的权利的实现。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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