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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曹远征先生主题演讲实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3日 12:28 新浪财经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主办的《发展与规范: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论坛(2004)--证券市场法制创新与国务院“九条意见”解读》于2004年4月23日(周五)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隆重举行,我们新浪财经正在对本次会议进行独家网络报道,以下为中银国际的首席经济学家曹远征先生发表主题演讲:

  宁晨新:非常感谢江平老师和王利明老师两位法学家的精彩演讲。接下来有请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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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的首席经济学家曹远征先生发言,大家欢迎。

  曹远征:谢谢大家!我今天报告的题目是混业、分业及金融控股。因为这个问题牵扯到《证券法》修改的重大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全球的趋势如此,中国加入WTO以后,金融业放开,中国的金融业有何竞争力是很关键的问题。

  第二,现在中国企业已经有金融控股的雏形出现,我们可以看到国务院决定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是重组上市,而这两个金融机构都是有混业经营存在的,那么这个问题就具有现实意义了。我们知道,所谓讨论分业、混业和金融控股的核心问题是风险怎么控制,所以分业最基本的理论依据就在于在混业的情况下风险可以传递,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采取分业。我们知道所有的金融机构都是风险的配置处置机构,从各种风险来看,对处置风险和配置风险的方式无外乎有两种,一种方式我们称之为跨市区的一种配置,也就是说它是通过不断的积累良好的流动性资产,把风险得以化解,如果化解不了,把风险推向遥远的未来。所以,大家请注意,商业银行还要接受存款,存款有大量良好的流动性资产。

  第三,证券上所考虑的机制,叫十点对冲机制,所有的风险在十点上来进行控股,它要求不断的经营创新、不断的品种,把风险在一个市场进行分散、对冲。这两种风险的配置机制就构成两类不同的金融机构,一种是我们刚才说到的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称作商业银行的配置方式,第二种是资本配置方式。所谓混业问题,是把两种风险的处置方式放在一起进行考虑,这可能会带来一些我们所关注的问题。如果从分业混业的角度来看,所谓分业,在法律上只有一个界定,也就是说所谓分业就是一种业务一种牌照,所谓混业就是一个公司多种业务,一个牌照多种业务,在法律实体上就变成一个是综合经营的,一个是完全独立经营某种业务。全球这两种模式都存在,如果我们在1999年看,可以说分业模式是以美国作为典型的,任何一个从事金融的业务必须领取牌照,就出现了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各个分业经营的方向。第二种模式是德国为典型的,它是个综合性应用,一家金融机构经营多种业务,德意志银行有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以及其他各种业务。这两种模式在市场中同时并存,它并存的忧点和坏处在什么地方呢?我们讲所有的混业经营最大的特点就是规模效应,交叉成本减少从而增加效益。最大的风险就是不同的风险方向向另一个方向传递,从而导致系统的金融风险。这种风险的担心看来是现实存在的,我们知道1933年美国大危机,在此前他们的金融机构也是混业的,后来发现这种风险是可以传递和扩散的,因此对于风险的防范非常重要,在防范不到位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它切块,就是进行分业。所以,在三十年代初期,美国把原有的金融机构都进行了拆分,摩根家族就拆出了摩根斯坦利和另一家公司。但是我们注意到进入七八十年代以后,甚至九十年代以后,这个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变化在于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技术得到了无以附加的提高,而这样的提高跟计算机的广泛使用是连在一起的,是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能力、风险处置技术和相关的一些经营工程的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关于金融机构内部风控能力大小的提高,人们发现以风险控制为分业的这种风险控制不像以前那么强烈了,在这样的推动下,一种交叉销售、规模经营就变成经营模式之一,就促使相关的法律发生变化。美国在这方面不断的反复辩论和讨论中,终于在1999年出现了美国现代化法案,这个法案被认为是个标志,这个标志是美国开始从原有的分业经营走向了混业经营,美国的分业监管走向了走合监管。有次出现了一个全球趋势,就是所有的金融机构开始从分业走向混业,我们强调内在的风险控制能力大幅度提高。

  尽管这种风险技术提高,尽管可以走向混业经验,它的风险依然存在,这个存在无外乎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系统性风险,就是会不会从一种业务传递到另一种业务,从而对整个金融系统构成风险。第二种就是关联交易,是不是会对社会外界形成损害。这两个无论是在分业情况下还是混业情况下都是存在的,而且可能在混业情况下情况变得更为特殊、更为复杂。这个时候就依赖对这样一种判断,换言之,能否由分业走向混业,最核心的一个问题是监管当局有没有监管能力,是对监管当局能力的挑战,换言之,如果监管当局有能力的话,分业走向混业是比较顺利的,如果监管当局能力比较弱的,我们还是建议还是分业,因为分业对监管的要求最低。实际上我们看到全世界在讨论混业和分业的模式的时候,首先讨论的是监管问题,有没有监管能力、怎样监管?与其说分业和混业是对金融机构的挑战,不如说是对监管机构的挑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人们看到,为了现实的监管能力有一种更好的满足,就产生一种辩证的形式或者妥协的形式,就是我们常说的或者人们现在所津津乐道的金融控股公司,它的基本架构是所有的股权集中在一家公司,但是它的子公司在从事不同的业务,而每一个业务需要立一个牌照,而监管公司对每一个业务进行监管。这样一个架构就形成了金融控股的架构,这个架构被认为是从分业走向混业的过渡形式,甚至有人认为是稳定的形式,它既满足了金融机构规模效益提高的要求,同时也满足了现实监管的要求,也就是说它出现了综合经营分业监管的趋势。这样一种金融控股的模式,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看到在国外特别是美国,很多公司采取这样的模式,这种模式似乎在国际上蔚然成风。对中国来说,这种模式也是历史上有的,另外现在不断的发展。仔细看中国的案例会发现是两种性质:

  一种是经营型的控股公司,今天上午周主席谈到这个问题,谈到中信、光大包括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他们都属于金融上的控股,像中国银行它本身有证券、保险直接投资,什么都有,只不过为了满足分业要求,把这些所有的东西都放在海外,这是一种金融性的控股公司。

  第二种是这几年国内发展更快的,是产业资本和国内资本融合,出现了产业性的控股经营公司。特别是这几年民营企业发展很快,逐渐形成了一种产业资本对于金融机构的控股。最近人们所讨论的德隆也是这么个架构,除此之外,国有企业也出现了这种类型,比如说华能和其他一些大的企业,都有在金融机构中持有相当大的股份,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就形成了产业性的金融控股。这两种控股公司的出现,我们认为符合了发展的趋势,但是同时给我们的法律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因为我们没有法律规范这个东西,也没有人监管。比如说你可以监管到它的子公司,但是对它的控股是没有任何一个法律可以来监管的,金融控股目前在公司法中是个投资型的公司。在这样的情况下,对《证券法》的修改,包括对《公司法》的修改,乃至对《银行法》、《保险法》提出了综合性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在去年的时候,《商业银行法》在通过的时候,包括《人民银行法》修改的时候,大家达成共识,说这样留有余地。但是,从现在的情况发展来看,不是说留有余地需要有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我们《证券法》的修改应该考虑到发展的趋势和现实状况。

  由于时间关系,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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