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公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财务公司可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
本报北京电 (记者 周菡) 为支持企业集团发展,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行为,并配合国家引进外资的政策,中国银监会对2000年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上网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股份,但其总额不得高于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25%,单个战略投资者的股份不得高于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20%。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元人民币。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
根据征求意见稿,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0%;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金;担保余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金的50%;证券短期投资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40%;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银监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征求意见稿指出,具备设立一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条件的财务公司,可申请从事下列业务: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国债及其他证券投资。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同业拆借等业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折合人民币不低于50亿元,并且净资产率不低于35%;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在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营业收入折合人民币不低于40亿元、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具有较大规模的现金流量;母公司成立两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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