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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7日 05:4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4年4月14日在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6名,实到6名,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刘绥芝先生主持。会议认真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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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及2004年财务预算报告》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2003年度实现净利润17,721,329.14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1,772,132.91元,提取10%法定公益金1,772,132.91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4,177,063.32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79,886,705.85元,减去根据财政部财会[2003]12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而追溯调整的2002年度普通股股利9,956,980.20元,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84,106,788.97元,以2003年末总股本199,447,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分配利润9,972,375.00元,剩余74,134,413.97元,滚存至下次分配。

  2003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报酬的议案》

  本公司2004年度继续聘任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财务会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公司拟向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2003年度审计报酬为38万元。对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审计报酬,提请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2004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并参照有关标准确定。

  六、《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拟定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标准为4万元(含税)。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的合理费用可以在公司据实报销。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 原第八十条第(十)款“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修改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原一百零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当公司投资运用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时,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为“董事会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的规定,按照下述权限,认真履行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资产处置: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资产处置权限,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的资产核销权限;

  (二)对外投资: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20%的投资权限。超过上述规定范围的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抵押、质押: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0%的抵押、质押权限;

  (四)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应当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评审,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3、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4、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5、公司对外担保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10%的权限内,需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超过此权限的,必须报股东大会同意。

  若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资产分次进行处置、对同一被担保对象分次提供担保,对同一投资对象分次进行投资,则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

  八、审议通过《关于国债、基金投资的议案》

  拟以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自有资金用于国债、基金投资。

  上述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事项将提交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具体事项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4月14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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