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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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7日 05:4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04年4月15日,本公司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截明日期为2004年3月17日的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 诉讼各方情况: 原告:光大银行成都分行 负责人:龚沛 职务:行长 地址:四川成都大慈寺路83号 被告:鼎天电子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汉春 职务:董事长 地址:四川德阳珠江东路339号 被告: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原陈亚平) 职务:董事长 地址:绵阳市高新区火炬大厦B区(原四川德阳华山北路114号) 2、诉讼起因 2001年8月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借给第一被告人民币1000万元。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第二被告为该笔借款本息及实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2年8月6日,因第一被告不能足额还款(借款余额为800万元),原告与第一、二被告签订借款展期合同,展期十个月。2003年6月5日合同到期,第一被告至今未偿还余款及利息。 应诉通知书要求公司于收到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 3、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96.723775万元,及罚息及罚息复利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要求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债权实现费用。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该诉讼涉及事项,公司已在历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本诉讼判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将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4月16日 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诉状;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