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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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7日 05:4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届四次会议于2004年4月15日在深圳市格兰德假日酒店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程爱莲女士主持,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见附件。 四、监事会就公司运作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了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各项工作,认真履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决策程序合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执行公司职务,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报告客观、真实、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本年度公司未发生收购、兼并和资产出售事项; 4、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关联交易公平、公正,遵守市场公允原则,未发现内幕交易和损害公司利益的现象。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4年4月15日 附: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有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职权。” 现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职权。”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4年4月15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