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游“安全协议”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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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7日 05:43 经济参考报 | |||||||||
春天里,很多学校要给孩子组织春游。为防患于未然,春游前,一些学校让每个学生带回一纸协议要家长签字。协议内容是:学生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在活动中如不听从老师管理而出现意外的,一切后果概不由学校和老师负责;如不同意此协议,将视作放弃此次春游活动。家长们往往迟疑着不敢签字,但又实在不忍扫孩子的兴,只得忐忑不安地在协议上落下自己的大名。孩子虽然如愿了,但做家长的心却悬得老高,直到孩子平安回家。
这种做法是否合法?签字后如出了问题学校就可以不负任何责任了? 按照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学校就有责任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学校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有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4项也明确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为转嫁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而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协议,这种做法与上述规定是不符的,所签的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 (1)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法律义务,而强制性义务是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转移的。 (2)协议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而学校发“安全协议书”意思很明确:家长不签字,孩子就不得参加春游。为了让孩子能够参加春游,家长没有选择的余地,只得不情愿地在协议上签字。这实际上违背了家长的真实意思表示。 (3)学校发给学生的安全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斥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总之,这种协议对学校来说并不是尚方宝剑,而是一张废纸。学生在校期间或春游中发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样负有责任的,仍应依法承担,依据一纸协议是推卸不掉的。作者:潘家永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4-4-17星 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