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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利用外资不再“试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7日 05:30 经济参考报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本报讯业界期盼已久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日前出台,使得今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再只是“试点”身份,而外资进入商业领域的门槛也将进一步降低。

  商务部16日发布公告称,《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研究院外资部主任金伯生表示:“《管理办法》的出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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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履行商业领域入世承诺有了国内法基础。”他进一步指出,该办法体现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分销的承诺,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中国加入承诺中服务贸易减让表的具体开放时间,明确了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地域、时间进程,并降低了对于中外投资者的限制性资格要求(资产额、销售额等指标)和对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商业利用外资工作由试点转为正常开放,明确中外投资者在符合《管理办法》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商业流通领域的经营活动。

  扩大开放区域,放宽外方投资者股比约束,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者规模等限制性要求。自200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下放了部分商业利用外资的审批权限,将一部分经营规模小,开店数量少或者使用中国品牌商标、商号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作者:王小波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4-4-17星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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