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利用外资不再“试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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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7日 05:30 经济参考报 |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本报讯业界期盼已久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日前出台,使得今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再只是“试点”身份,而外资进入商业领域的门槛也将进一步降低。 商务部16日发布公告称,《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研究院外资部主任金伯生表示:“《管理办法》的出台,使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商业利用外资工作由试点转为正常开放,明确中外投资者在符合《管理办法》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商业流通领域的经营活动。 扩大开放区域,放宽外方投资者股比约束,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者规模等限制性要求。自200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下放了部分商业利用外资的审批权限,将一部分经营规模小,开店数量少或者使用中国品牌商标、商号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作者:王小波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4-4-17星 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