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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7日 03:5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3月10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各1份,案号为(2004)海民二初字第308号,本公司于2004年3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有关情况;2004年4月14日本公司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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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书(2004)海民二初字第308号,现将有关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号(2004)海民二初字第308号诉讼事项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4年3月4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同福中路360号)

  3、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日期:2004年3月10日

  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5、被告:

  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

  第二被告:

  6、请求事项: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贷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195,016.69元(截止至2003年12月20日),余下利息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息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7、开庭日期:2004年3月25日10时15分

  8、开庭地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同福中路360号)

  (二)判决情况

  1、判决日期:2004年4月12日

  2、判决结果:

  ①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400万元给原告;并从2000年12月21日起至2001年3月15日止按年利率6.435%计付欠款的利息给原告,从2001年3月16日至清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办法计付欠款利息、复息给原告,逾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② 第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

  本案受理费35,985元,由第一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作退回,由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受理费35,98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3、本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异议,第一被告对判决结果没有意见,并表示暂时无法偿还债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如数偿还本金、利息将影响本公司的利润。

  (四)备查文件:民事判决书(2004)海民二初字第308号。

  二、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起诉状各1份,案号为(2004)越法民二初字第234号,本公司于2004年3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有关情况;2004年4月14日该公司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越法民二初字第234号,现将有关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号(2004)越法民二初字第234号诉讼事项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参照民事起诉状日期2004年2月20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吉祥路111号)

  3、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时间:2004年3月15日

  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5、被告:

  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企业)

  第二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6、诉讼请求: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贷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606,138.62元(截止至2003年12月20日),余下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息,直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7、开庭日期:2004月4月7日下午15时30分

  8、开庭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吉祥路111号)

  (二)判决情况

  1、判决日期:2004年4月14日

  2、判决结果:

  ①被告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借款27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息(从2000年12月21日至2001年3月10日,按年利率7.5735%计利息;从2001年3月11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按年利率7.56%计罚息,对逾期支付的利息、罚息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复息)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② 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26,7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负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迳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异议,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异议,并表示没有偿还能力。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将本金和利息记入预计负债,广州市南华制衣公司表示没有偿还能力,本案受理费26,711元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民事判决书(2004)越法民二初字第234号

  董事会

  二OO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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