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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7日 03:5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4月16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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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代表股份212,830,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57%,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梁健先生主持了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与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逐项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事项:

  1、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12,83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12,83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12,83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12,83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12,83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续聘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12,83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212,83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吴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4年4月16日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丹东化学纤维

  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接受(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吴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04年3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第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04年3月16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第四届第五次董事会决议、第四届四次监事会决议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登记方式等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4月16日上午九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健主持。除公司股东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212,830,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4.57%。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与事实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审议。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告所列全部提案:

  1、公司2003年年度报吿及摘要

  2、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北京中天华正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提案的表决均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均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半数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承办律师:吴杰

  200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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