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出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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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7日 02:24 京华时报 | |||||||||
作者: 王京来源: 本报讯(记者王京)昨天下午,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8号部令,正式对外公布酝酿已久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并宣布新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自该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记者了解到,新颁布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共分二十九条,新办法规定: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外资企业只要满足以上三项要求,就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取消了原试行办法中外商只能在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