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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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3日 19:29 证券时报 | ||||||||||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指出引导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 本报讯(记者 周 菡)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日前撰文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经营的现实选择。她建议要研究制定法规,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可先行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解决公司设立与经营的合法性问题,同时为依法监管提供依据。
吴晓灵说,调查显示,目前在我国不同程度地存在金融机构控制实业、实业资本控制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控制金融机构的现象,并趋于逐步放大的态势。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也跃跃欲试,希望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搭建统一的服务平台,打通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之间的联系,推出综合服务业务,拓展自己的业务范围。 吴晓灵认为,金融控股公司(集团)的存在为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了动力和活力,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首先是如何控制关联交易,防范风险传递和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这主要表现为利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形成银行融资、购并、上市的资金循环,以及利用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关系,套取银行资金或挪用客户资金解决关联企业资金需求的风险。其次是信息公开没有规范性要求,整体风险状况难以判别。第三,现有监管体制如何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我们还缺少监管的法律依据和监管标准。为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我们应该规范和引导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 她指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单独立法。从国际经验看,无论是单独立法,还是合并立法,都存在对金融控股公司及类似机构的监管法规。我国的金融监管基本以机构监管为主线,金融立法也是按机构分别立法为主线,按照这一主线,我国也需要一部专门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单独法规。但就现阶段而言,鉴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单独立法要涉及金融基本法和分业经营制度的重大调整,因此可考虑借鉴日本在这方面的立法经验,先行设立特例法,即先将公司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规中的相关部分汇总修改,形成金融控股公司适用的法规。也可借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制定,制定相应的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随着金融基本法及其他经济法律的修改,视条件成熟再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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