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息斯敏:药品管理有多少“黑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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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2日 14:38 东方早报 | |||||||||
东方早报记者 张凌 1988年,西安杨森制药公司的抗过敏药品息斯敏被批准在国内销售。 1992起,国外开始有陆续息斯敏不良反应的报道,以心血管系统不良反应最为严重。
1999年,美国强生公司表示将终止生产息斯敏,正式退出美国市场。随后,西安杨森对中国市场推出每片3毫克规格的片剂。 2002年12月3日,我国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公布了包括阿司咪唑(息斯敏)在内的9种药品存有不良反应的安全隐患。 2004年2月13日,国家药监局批准杨森公司修改息斯敏说明书的申请,对适应症、剂量和适应人群三处做出大幅度修改。 到目前为止,据世界卫生组织药物不良反应协作中心统计,全世界因服用息斯敏而导致心源性死亡或猝死的患者已有25例。 几年前危机没有爆发,没想到这次杨森为了减少息斯敏的不良反应,进行修改说明书,限定息斯敏的使用范围却被媒体纷纷披露。人们不禁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公众越来越关心自己健康的今天,到底应该由谁来保证患者的知情权?” 一问:药厂是治病救人第一位还是商业利润第一位? 杨森公司对息斯敏在美国停产却坚持在中国上市的解释是,因为“商业原因”。细究息斯敏在美国销量不佳的原因,也无非是药品副作用过大。当时,我国生产销售息斯敏的杨森制药公司发言人也表示,公司决定自动从市场上回收息斯敏,如果病人现在正服用息斯敏,应考虑今后改用其他替代药物。 然而息斯敏并没有从中国市场上消失,只是原来每片10毫克的规格改小为3毫克。杨森通过把息斯敏由非处方药变为处方药、减少息斯敏用量、修改说明书等方式加强了对其不良反应的控制。 虽然原来每日一片变为每日三片,但剂量上仅仅是1毫克的差别,在售价上却上涨了16%。目前,规格为3毫克/片的息斯敏每盒(30片装)市场价为17.5元。据称,在中国已上市16年的息斯敏年最高销售额曾超过2亿元,而仅去年的销售额依然约有1亿5千万元。 一位业内人士(和杨森有关的一位医药公司代表任先生,要对他保护)说,西安杨森当然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品牌药品,毕竟息斯敏已经被患者所熟悉,有巨大的市场。现在西安杨森宁愿大幅修改说明书,也不愿退出中国市场,除了为一部分“季节性过敏性鼻炎”患者考虑外,难以割舍这一品牌药巨额收入应是重要因素。 西安杨森已经不是第一次采用这样的手段来争取中国庞大的市场。4年前,在中国就有1400万人次处方的一种胃动力药“西沙必利”(又名普瑞博思)早在2000年7月14日在美国市场上停止推广。据美国药品与食品管理局(FDA)报告,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与服西沙必利相关的有341例心脏不良反应报告,其中80人死亡。由于西沙必利的心脏毒性,该药在美国只被限用于治疗胃食管反流且患者使用此药前必须做心电图检查,只有心电图无异常的患者才能被准许使用,而在中国,该药非但没有退出市场,还大力宣传此药不仅能治疗较严重的胃食管反流症,同时对较普遍的消化不良、胃炎等症具有更好的疗效。 曾有一位“医药代表”质疑,“作为一个被FDA停用限用的药在中国真的那么值得大力追捧,不加限制吗? 我们不禁要问,药品生产企业这种唯利是图,利用消费者不知情追求利润的做法究竟能走多远? 二问:药品说明书修改是否应在大众媒体公示? 今年2月中旬,国家药监局已经批准息斯敏说明书的修改,除了沿海城市部分医院的少数相关医生收到此前厂方的通知外,从地方药监部门、药店,到大部分的医院医生,对此都不知晓。 上海药监局药品注册处处长王龄达介绍,药品在修改说明书后该如何对公众发布信息,法规上并没有任何的条款对此做出统一规定。一般来说,如果是处方药厂方只需告知药品处方单位,如是非处方药,厂方则告知药品销售单位。 在媒体关注息斯敏之前,几乎所有药店都不知晓说明书修改一事。即使在媒体披露之后,有的药店为慎重起见,对该药进行处理,比如雷允上连锁总店在网上发布通知,公司内部正将息斯敏作退货处理。近日,上海华氏大药房也作也反应,将息斯敏暂时撤柜。但是绝大部分药店没有向消费者告知这一消息,他们都在等待上级部门的正式通知。 此外,一些药店负责人也提出建议,在和患者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中,比如药品说明书、药品不良反应通报等,应该更加通俗易懂,真正起到“说明”的作用。两年前,虽然媒体有相关阿司咪唑的安全问题报道,但有多少人知道阿司咪唑就是‘著名’的息斯敏。” 而在息斯敏的说明书中,8项“使用禁忌”说明文字用的全是复杂的药品化学名,比如其中提到禁与“大环内酯类抗生素”合用,可有几个消费者知道人们常用的“红霉素”、“罗红霉素”也属于这一类抗生素呢? 三问:对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的监管,怎样才能做到真正严格、有效? 在药品使用方面,患者与药企、医院、药店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息斯敏1988年在中国上市,当时国家对药品没有分类管理,包括息斯敏在内的许多进口处方药大打广告,很快就家喻户晓,而危险正在于此,许多患者误以为这些“品牌处方药”属于“非处方药”。 由于药品分类管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处方药监管采取的是双轨制的办法,即分期、分批公布必须凭处方购买的处方药类别品种并加强管理,如对精神类药、大输液、粉针剂类药品等都必须凭处方购买,而对其他处方类药品,消费者可以持方购买,也可直接购买。 正是由于双轨制,由于息斯敏是处方药,按程序上来说杨森只要通知医生就可以了,然后药店依然在销售,患者依然随意就可买到,他们对于处方药的任何改变无从知晓。 药品使用的隐患事关百姓生命安全,国家是否该对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的“真空”现状作一番审视,出台一系列更为严格、有效的管理办法呢? 四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信息能否在第一时间披露?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而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1.引起死亡;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第二十条规定,“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统计资料,其中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群体不良反应报告资料应分析评价后及时报告”;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从这些规定中,都不能找到药监部门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通报不良反应报告,半年为一周期。目前,国家药监局一共发布过四次不良反应警示,除了在专门的医学刊物上发布外,一般在网上进行公告,然而并不是每个患者都能有机会和能力上网查询。是否也有必要在大众媒体公布告知广大消费者呢? 五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相对滞后的我国是否该建立相关的奖励和约束机制? 关于息斯敏不良反应国外从1992年起就陆续有报道,而直到2002年12月3日,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才第一次公布阿司咪唑(息斯敏)存在不良反应的安全隐患。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流程:(附图)可见:www.cdr.gov.cn/work-prog/4.htm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告诉记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仅仅是一个及时反应药品安全隐患的技术性通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也只是一个科研机构,缺乏一定的行政管理力度。而国外的大型药品生产企业都设有专人收集不良反应病例,因为一旦药品发生说明并未记载的不良反应,企业所受的处罚相当高。动辄几百、上千万美金。 尽管新颁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于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将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对于一个药品给企业带来的利润来说,上述的那个处罚算的了什么?我国是否可以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建立相关的奖励和约束机制,以规避这种潜在危害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