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应急行动”暴露执法缺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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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 14:04 北京现代商报 | |||||||||
4月4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节目报道了南京惠民桥水产市场中一些不法经营者用有毒“药水”泡制“水发货”的消息。接下来的两天里,江苏省和南京市的卫生监督部门紧急动员,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专项检查工作,南京的“水发货”几乎绝迹。 江苏省和南京市的卫生监督部门反应不可谓不迅速,“曝光”当夜就开始“清剿”;执法人员不可谓不勤勉,“清剿”过程中有多人被浸泡水发货用的“不明液体”灼伤;“清
执法部门照例是一脸的无奈:窝点太隐秘,检测手段太落后,不具备某方面的执法权,未接到群众举报,总之困难很多,难度很大。言外之意就是,以前监管不到位是很正常的,而现在抓住媒体曝光的契机,采取雷霆手段,令不法商品销声匿迹,善莫大焉。真的是这样吗? 其实,之前已有市民就几次拿着有问题的水发牛肚到卫生监督部门反映情况,结果不了了之。外地的媒体记者能够掌握的情况,本地的专业执法部门却掌握不了;专家介绍靠鼻嗅、手摸的简单手段就能识别的伪劣产品,执法人员却声称“难以检测”;“专项检查”一来不法商品马上消失,平时却“无法采取强制措施”,这样的托辞,实在是很难站得住脚。 像这样“制假事件”被媒体“曝光”后,有关部门马上采取“专项行动”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的事件,近几年屡见不鲜。从“黑心棉”到“油大米”再到“毒火腿”、“毒水发货”,报纸上一个个触目惊心的大标题一次次地考验消费者的神经,而有关部门紧接着媒体曝光的一次次专项行动,却使行政执法部门长期缺位的问题日益明显。 在所有的这些“曝光应急行动”当中,行政执法部门都是事后作为,给人一种行政被媒体赶着跑的印象。驱使行政执法部门作为的不应该是媒体的“鞭子”,而应该是与执法权相关联的执法责任。出现执法缺位的问题,就应当追究责任。仅仅在事件被曝光后查处不法商贩等市场主体是不够的,必须有人对一些地方行政执法部门长期以来的监管缺位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姜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