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泰斗江平剖析《公司法》:需解决6大难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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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 04:4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法学泰斗江平剖析《公司法》修改 设立股份制公司应不应该规定最低出资额?公司到底需不需要独立董事?美国安然问题究竟出在哪儿?时值《公司法》修改提上议事日程之际,昨日下午,一场《公司法》修改热点问题高级研讨会在成都召开,中国法学界泰斗江平教授就目前《公司法》存在的问题一一作了剖析,并提出了个人见解。
江平教授主要谈了六大问题。 《公司法》大改还是小改? 《公司法》修改的尺度该如何把握,是大改还是中改,或者小改?修改过程中是加强市场调控还是加强管制,强制性规范应该多一点还是任意性规范应该多一点? 江教授认为,现行《公司法》存在的问题非常多,因此至少应是中改。至于强制性规范多一点还是任意性规范多一点的问题,应把握好度,否则不利于公司的设立和发展。 出资要不要最低标准? 现行的《公司法》规定,企业的设立资金应不低于10万元,而出资的形态也仅列举了货币、实物、非专利知识产权、土地等5种,现实的问题是,如果某公司用它的销售系统作为出资,允不允许? 江教授认为,应修改目前列举的出资形态,资本金作为出资信用,应当设立一个最低注册额。还有,股东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实或是抽逃注册资金,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和债务连带责任?谁来认定出资不实,是主管部门还是法院?这些问题都须讨论。 要不要设独立董事? 郑百文案件中,独立董事出来喊冤,让人们对独立董事所起的作用产生了怀疑。那么,公司到底需不需要独立董事?是强制性规范还是由公司任意性设立? “我认为独立董事写入法律有好处,但强制性规范和由公司任意设立都不妥。”江教授认为,设立独立董事应仅限于以下三类公司:一是国有独资企业;二是上市公司;三是投资基金类公司。 公司需要什么样的监督? 目前,我们的企业既有股东大会、董事会,也有监督董事会的监事会,但为什么还会发生像安然公司这样的大丑闻呢?公司的监督应该如何进行?公司需要什么样的监督机制? “世界级公司丑闻都跟经理层权限过大有关。”江教授认为,其实董事会只是负责公司决策,负责日常执行的是公司经理层,最容易出问题的是经理层而不是董事会。“日本的《公司法》中,监事会已改由董事会任命,负责监督经理层并向董事会汇报。” 重组如何保护小股东利益? 郑百文重组因损害了众多小股东的利益而引发了他们的不满,但其重组决定又是在股东大会上合法通过的。这让人不禁要问:股东大会作出重组决议后,小股东不同意怎么办? 江教授认为,涉及公司重组时,如果小股东认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小股东退股,保障其权益。 没了法人如何清算? 目前公司的清算有先清算后终止和先终止后清算两种,有些公司被工商部门处罚,吊销了营业执照,终止了法人资格。法人资格都没有了,就不能起诉它,那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 江教授认为,这是现行《公司法》的一个空白,应参照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被先行终止了法人资格的公司,在清算期间,应视为具有法人资格。(本报记者 马天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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