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超期贷款最高罚5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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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 11:44 京华时报 | |||||||||
作者: 陈琰来源: 本报讯(记者陈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昨天将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中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根据意见稿,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若超过管理机关有关
与修订前的《贷款通则》相比,新修订的意见稿通过明确罚则强化了银行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管。规定银行在进行计结息时不能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并不能与借款方约定超过管理规定的借贷期限。否则,银行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这些规定在以往的《贷款通则》中是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的。 此外,新修订的意见稿还特别提出,“银行工作人员若违反本通则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借此规范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