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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信托业发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 08:56 中国经济时报

  满岩 朱幼平

  一、主要国家信托业的特点

  1、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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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信托业由银行兼营。美国是世界上信托业务由银行兼营的典型国家。目前,美国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设立了自己的信托部门,可以说,美国的信托业基本上是由大的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

  美国的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在商业银行内部是相互独立、按照职责严格加以区分的,即实行“职能分开、分别核算、分别管理、收益分红(即信托投资收益实绩分红)”的原则。

  (2)实践先行、法规随后。美国是实行案例法系的国家,目前尚没有全国统一的对信托业的单独立法。美国又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独立法律,信托业法规也是各有各的特色。美国最早的信托立法是1887年纽约州发布的,其后于1939年制订了《信托契约条例》。1940年制定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令》,对有关基金业务作出了规范。美国全国法律委员会早就打算制订全国性的《统一信托法》、《统一信托基金法》等,但至今未见完成。只是在有关州银行条例以及互助基金等法案中,对民事、商事、公益等信托制度作出了必要规范。

  (3)美国的有价证券信托业务开展尤为普遍,信托财产主要集中在一些资金实力雄厚、社会信誉良好、可以为公众提供综合性一篮子金融服务的大银行手中。美国信托业以有价证券为主要信托对象。

  (4)美国社会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两者并行不悖,以民办私人经营为主。美国信托业创始是发轫于民办信托机构,很少有英国式的“官办信托局”等公营信托机构,并且美国从个人受托转变为法人受托,承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务信托,比信托的发源地英国还领先一步。

  2、日本

  (1)日本信托业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依据。日本首先通过立法,从法律上确认信托业这一金融行业后,才有真正的信托业务。重要的法律有:《信托法》、《信托业法》、《关于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法律》、《贷款信托法》等。信托银行开展的每一种信托业务都有与之相适应和相配套的法律作为依据。

  (2)金钱信托广泛开展。日本的信托具有财务管理和长期金融两种基本职能。根据自己的情况,日本一开始就大力发展金钱信托,信托财产大多是长期稳定的金钱,而不是如英美的土地信托和证券信托。后来又创造了贷款信托。

  (3)日本设有专门的信托协会,由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团体组成,目的就在于推动信托制度的发展,增进公共利益。

  3、英国

  (1)以个人信托业务为主。英国是信托业的发源地。由于历史的延续,无论是早期的信托还是现代的信托,以个人为受托人的信托业务仍占很大的比重。信托的内容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信托标的物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为主,这是英国传统习惯的延续。在受托人方面,其个人承受的业务量占80%以上,而法人受托则不到20%。

  (2)法人信托业务集中经营。虽然英国法人受托的信托业务比例不大,却集中在国民威斯敏斯特银行信托部,巴克莱银行、米特兰银行和劳埃德银行所设立的信托公司。这四大商业银行信托资产就占了英国全部法人信托资产的90%,且大多采用兼营方式,专营的比例很小。

  (3)土地信托业务广泛开展。信托事业最早起源于英国,民事信托制度也发端于英国,而民事信托中所委托的信托财产均以土地等不动产为主,所以土地等不动产信托比其它国家都普遍。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英国的土地信托也由过去较多限于土地信托财产权益问题转变到以经营盈利为目的,以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

  从以上各国信托业发展的特点来看,国际信托业基本上是银行兼业经营,都有比较完善的立法,到目前为止,发展得都比较成熟。

  (1)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机构交叉。银行、信托二者在性质和业务重点上不同,内部结算也自成体系,但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而且信托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与银行所提供的也无明显差别。

  (2)随着经济全球化推进,信托业务国际化趋势日趋明显。例如,1984年,日本与美国达成协议,日本向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银行开放日本的信托市场。而随后,西方国家也向日本的银行开放其国内的信托市场。

  (3)发达国家的信托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集中。英国的法人信托主要集中在四大家银行手中。美国、日本、德国也是如此。

  (4)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拥有世界上最大的资产管理量和最复杂的管理系统。英国基金业的发展程度虽不及美国,但在欧洲各国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日本的证券基金是以欧美的基金为模本发展起来的,其资产管理量和系统的完备程度在亚太地区占据领先地位。

  (5)日本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理论开始盛行是在1985年前后,历史比较短,房地产信托资产证券化是日本房地产信托资产管理的一大特色。

  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目前,我国社会可用资金90%以都通过银行存贷来集散循环,数额高达10万亿上下,相当于2002年全国GDP的规模。2002年国有四大行营业收入来源中,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在83%以上,而西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已占到总收入的40%以上,加上投资收益,两项在利润中的占比为60%~70%左右。从这个数据对比看,信托、股票、债券、基金等业务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各国信托业的发展经验有很多值得中国借鉴的地方。

  1、银行信托资产投资于证券基金存在可能性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趋势看,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为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留下了适度空间。比如,对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的问题,原来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而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则将其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将给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留下了发展空间。

  2、美日房地产信托的组合投资与投资证券化最值得中国借鉴

  首先,美国的组合投资及针对不同投资者和不同投资项目设计不同的信托产品,在中国的房地产信托投资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逐渐被借鉴、应用。

  其次,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的泡沫经济开始破灭,金融机构推出房地产证券化产品,以解决因大量贬值的抵押房地产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

  中国目前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房地产的泡沫、不良资产和流动性不足等问题与日本当时的情况基本相似,可借鉴日本经验教训,及早运用房地产信托资产证券化,争取主动。

  3、银行发展个人资金信托和多方委托贷款业务前景广泛

  我国居民储蓄数额巨大,但在个人资金信托方面几乎是空白。我国个人投资品种少,加上银行储蓄的低回报、股票市场持续低迷等,个人资金集合信托和个人财产管理信托等有巨大的运作空间。银行应紧紧抓住这一个人资金投向的真空期,迅速建立高效个人资金信托体系,抢占市场份额。

  我国信托资产管理主要采取集合运用特别是私募基金的方式。公募基金的投资管理与服务专业化、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及内控制度健全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已在应用;而私募基金则还没有任何形式的规则加以监管。近两年兴起的银行多方委托贷款有可能取代私募基金。

  (作者单位: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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