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企改制暴露“致命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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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 08:56 中国经济时报 | |||||||||
陈凤秋 改革开放25年来,国企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过去的单一成分,逐渐向混合所有制成分转变。对于地方企业来说,采取的改革类型大致有改成股份合作制、整体出售、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和破产等形式。
企业改革的形式多种多样,各地制定的改制政策也参差不齐。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企业情况不尽相同,在改制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潜在的问题。 一是企业改制自买自卖,给改制后期给予职工补偿埋了一颗定时炸弹。目前,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领导者或管理层想怎么改就怎么改,有些并没有站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职工的切身利益的角度考虑制定方案。更没有采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企业改制方案,而是召集了一次或两次的职工代表大会,使职工同意企业改制的行为,并签字。而职工并没有真正了解改制的具体规定和相关数字,也不晓得企业改制转变身份后如何安置他们,费用如何计算,补偿能拿到多少。这就给改制后期给予职工补偿埋了一颗定时炸弹。 二是审计与资产评估加大了企业负担。各地对企业改制规定的程序也不太一样,有的地区规定,为了防止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企业资产评估前要先进行一次审计,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不同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分别进行审计和评估工作。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当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出来后,不难发现,审计报告中对企业在财务处理等不合理的方面建议修改后,调整后的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评估机构确认的企业调整后账面价值相差甚远。 三是账外资产流失,数额无法估计。由于有些企业属于建国前的老企业,经历了多届的企业法人换届,历史原因,没有进行相应的离任审计,加上财务人员的频繁更换,就造成了企业积累的问题较多、账务处理不及时的现象。 四是分配净资产,经营群体自由度过大。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制定了一些对经营者群体(领导者群体)的优惠政策,即:经评估确认后的企业净资产,首先用于弥补拖欠职工的工资、保险等费用,然后向经营者群体出售30%,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优惠幅度为50%。也就是说,企业经营者群体只要花15%的价钱就会拥有企业30%的股份。并且,经营者群体的构成及每人持有的股份均由企业自行制定。职工怎能没有意见? 虽然国资委成立以来,在很短的时间内已发布了一些比较成型的规范性文件,但仍然没有明确国资委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尤其是,有些地方国资委尚未挂牌,政府参与企业改革的部门很多,职工关于企业改革上访的问题,很难答复哪个部门能给解释清楚,有待于尽快整合,明确职能,及早解决企业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作者单位:长春国资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