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栽”之疑(调查·视点)(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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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 00:55 人民网-市场报 | |||||||||||
千棵果树无辜“搬家” 在河南延津黄河故道的沙窝里,有一片万亩槐林。在槐林中有一块近200亩的果园。不久前,这片果园中的数千棵已经栽种6年多的美国“五月火”油桃树全被刨掉了。接到举报后记者赶赴河南进行调查。 42岁的张英,拿着一叠相关的资料,满脸是泪地向记者哭诉,“五月火,光听名儿,你就知道那果子成熟、挂满枝头有多美!3400多棵,原来是5个大棚栽种的高密植园,已经种上6年了,正是盛果期,去年这些树上的果子纯收入就有5万元左右。如今全让延津林场指使人给刨掉了。那些树都像是我一个个养大了的孩子啊,真让人心疼死了!” 随即,记者在她的带领下,前往位于黄河故道的国有延津林场陶庄分场。驱车出新乡市区,向西沿着新修成的新(乡)长(垣)北线行驶半小时,路北有一条林荫道,顺着此路再走四五百米远,路西边开满梨花、桃花的大果园,就是张英先后投资100多万元,用6年的心血、汗水建成的多个优良品种的果园。果园中除美国油桃外,还有玛瑙杏、欧洲樱桃、金顶谢花酥梨等。 记者看到,在这个生机盎然的果园中间,有一片六七亩大的空地,成排的沙坑在阳光下刺眼的裸露着,这就是那3400多棵美国油桃树原有的“家”。 据张英介绍,1997年她同国有延津林场签订了为期2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这块缺水缺电、坑洼不平的沙荒地。 “当时这里连一条小路都没有”。张英说自己是跟着雇佣的推土机走进来的。在果园的四周,她还修了路,路两边又栽了几千棵钻天杨,如今钻天杨已有一二十米高,形成了一公里多长的林荫大道。去年果园的收入达到20多万元。 拆借风波失掉果园 “我呕心沥血6年建起的果园,去年夏天却被县法院下的一份莫名其妙的裁决,给县司法局剥夺了。”张英说。 张英告诉记者,果园建设前期,由于投入太大,资金出现缺口。这时一个朋友告诉她,延津县司法局有一笔资金准备外借生息,借款利率等同银行且手续简单。之后经过一番活动,县司法局同意将20万元的职工集资款借给其使用3年,张英按对方要求写了一个保证在2001年5月31日前还清借款的借据。谁知写借据后,县司法局又拿出一份借款协议,上面写明签订借款协议后,按年利息12%,先一次付清县司法局3年的利息7.2万元。 “我一见这协议,暗暗叫苦,本来借的是20万元,现在到手的是12.8万元。有心不要吧,就意味着前面的活动费全部打了水漂。一咬牙,就借了这笔钱,并按司法局的意思又到县公证处作了公证。500元的公证费也是我出的。”张英说。 延津县司法局局长袁金安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实借给张英12.8万职工集资款。 据张英讲,她多次同县司法局主要领导协商,要求按当初实际借到的12.8万元作为应付本金,并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另付利息,但是司法局不同意。双方争议未果时,2003年8月16日,延津县法院依据那份借款公证书作出判决:张英承包经营的国有延津林场的土地及果园查封;在张英与延津林场签订承包合同期限内的土地经营权、受益权由延津司法局享有。 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据什么作出这样的裁决?记者来到该法院采访。主审此案的法官马金录现已升任该院副院长,获知记者来采访后,立即驱车而去,不知行踪。记者等候一天没能见到他。几天后,记者终于电话联系上了马副院长。他称这里面有很多具体情况,不便细讲,他也承认,此裁决确实有些欠妥,当时没有找到法律依据,但正在和当事人进行协商,采取补救措施。记者问是什么措施时,他说现在还没定。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德和对记者表示,若上述事实是真实的,则判断这份借款协议的效力是关键。如下问题值得关注:一、延津县司法局能否作为合法的贷款人?二、借款的利息能否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三、延津县公证处所作的公证是否合法、有效?四、谁应当承担违法后果? 根据《贷款通则》和司法局的公共职能的有关规定,延津县司法局不能作为合法的贷款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延津县公证处所做的公证是对违法的、无效的借款协议进行公证。依据无效的公证、违法的借款协议所做的判决,效力值得关注。 对此,新乡市公证处主任李明义也持同样看法。 正当张英准备申请抗诉时,却传来了3000多棵油桃树被毁的消息。 醉翁之意不在“移栽” 盛果期的果树为什么要“搬家”?张英告诉记者,前年新长北线公路开通,这片果园靠近公路,土地升值。另外新乡市要在这块土地上建立一个生态公园。所以国有延津林场领导与她商量,要砍园子里的果树,腾出地方,将他们远离公路的场部搬过来,她没有同意。谁知,后来他们就同延津县司法局签订了一份协议,县司法局将果园经营权给林场,期限13年,并原则同意林场将这6亩大棚油桃移植到场部西边的园区。记者还在这份协议书上见到,延津县司法局(甲方)和延津国有林场(乙方)协商,将张英承包地每年所得利益按以下条件分成:转让经营费用前3年为3.1万元,甲方得1.6万元,实行每年一交。 2月17日,林场就指使人将这3400多棵果树刨掉。 记者电话采访林场场长王春山,问其为何要刨掉油桃树,王场长先是说要更新果树,后又说是这片树林影响了林场的整体规划。记者说,这片果树的所有权属于张英,还有13年的期限,林场怎么有权刨别人的树?王场长答曰:法院判给县司法局了,司法局同意的。记者说,司法局只有经营权和受益权,没有所有权,他们同意也没用呀!另外,你们刨掉这么多树,办理砍伐证了吗?王场长说,这是移栽,不是砍伐,不需要办理。记者说,所谓移栽,要以能成活为前提,那些树根儿都被砍断了,密密麻麻像栽树桩一样插到一起,能成活吗?王场长不再回答,关了手机。 对此,当时在现场的李孝先说:“什么移栽?他们让老百姓刨树,说是不给工钱,让刨掉后拉回家当柴火烧。有很多树已经被拉回去当柴火烧掉了。后来,我得知后,向林业派出所报案,林场害怕了,才又让老百姓拉回来栽到果园边一小片沙地上了。” 记者在这片被“移栽”过来的果树地里看到,密布树桩,本是开花季节少有几棵枝头有花。张英轻轻地连拔了3棵“树”,她说:“这连根都没有,咋能活过来,真是哄人哩!就这,林业派出所竟说这不算毁林事件,只对刨树者处罚了1000元就算了事。这近200亩果园里的果树,谁想刨就刨,想砍就砍,它还能存活几天呢?” 记者了解到,2月17日毁林当天张英她们就来到现场摄像留下证据,并且立即报警,但是延津县林业局森林公安派出所没有立即出警,接下来几天再三报警,2月23日民警才来到现场。 记者来到延津县林业局。森林公安派出所指导员王定之负责调查此事。他向记者出具了一份关于此事的调查报告:结论为“移栽”;处理意见是责成刨树人张永华保证移栽果树成活,另外罚款1000元。 记者对此结论提出质疑后,王定之说,“我们没有见到录像带,采用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法,如果不准,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调查。” 记者在果园里见到张永华,他说“我没有钱也没给钱”。知情人告诉记者是国有林场出钱,让他背此责任。 近日,张英已向县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对延津县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决提起抗诉。 《市场报》 (2004年04月06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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