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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论坛:中国股市正本清源】做市商制度进入《证券法》修改者视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 10:32 财经时报

  作为《证券法》修改起草小组8名专家顾问之一,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教授认为,创业板和柜台交易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很有必要,但主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时机还不成熟本报记者邓妍按照刘纪鹏的观点,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同时也应当包括配套建立的、由多种交易制度构成的多层次市场交易。截至目前,中国仅有一种集中竞价交易制度。作为《证券法》修改起草小组8名专家顾问之一,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教授在接受《财经时报》专访时透露,他们在讨论《证券法》修改内容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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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经常探讨股票市场的交易制度问题;而在交易制度方面,目前争论较多的是——作为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市场以及产权交易市场的启动,是否要相应引入“做市商制度”(也称为“庄家制度”)?重新澄清概念做市商(MarketMaker)制度能人为地加大市场流通性。一般指的是独立的股票交易商对某一只股票担当双边报价的职能,并对市场承诺随时充当市场的交易对手;投资者若要买进股票,这位独立的股票交易商将充当卖出方;投资者要股票卖出,他将充当买进方。与订单驱动型的自动撮合制度不同,做市商交易制度属于报价驱动型的交易机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做市商交易制度通常由场内的专家经纪人完成;NASDAQ更采用“竞争性做市商交易制度”,上市的公司股票最少要有3家独立的股票交易商为之承担做市商职能,多者甚至达到40~45家。这确保了市场中每只股票在任何时候都有交易对手。在刘纪鹏看来,创业板和柜台交易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很有必要;主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时机还不成熟。不过,就中国现状看,要建立多层次的交易制度体系,必须先重新认识“庄家制度”。刘纪鹏认为,这是国内投资者没有完全弄明白“庄家”的含义,以至把“庄家”合法的做市职能与非法操纵股价的概念混为一谈。实际上,在西方国家的证券市场中,并无“庄家”一词,那些违规的机构和大户往往被称作“违规操纵股价者”。而通过主动参与、合法地维护一支股票流动性和股价稳定性的独立股票交易商,实际是在市场中完成着一种特殊的交易制度,即做市商交易制度。必要?不必要?目前,中国股票市场没有柜台交易,也否认场外交易,虽然有一个退市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实际上,它依然依托于交易所的登记、清算、交割系统,所以,现在中国股票市场的交易制度只有集中竞价一种。集中竞价交易制度有其自身优点,现阶段也能较为有效地达成市场目的。但刘纪鹏认为,如果从维护市场稳定、强化流通性的角度看,实行做市商交易,或许能更好地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刘纪鹏关于做市商交易制度方面的观点有二:一是在下一步发展中,创业板和柜台交易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很有必要;二是在主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时机还不成熟。他解释,中国股票市场的很多理论和政策目前还不清晰,在这样的前提下,改变集中竞价交易机制的风险有多大,还难以准确估计。因此,在现行交易制度还能较为有效地达到目的时,眼下不宜轻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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