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调控农资价进销差不得超过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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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 08:03 经济参考报 | |||||||||
本报讯黑龙江省物价局下发通知,对农药、农膜和化肥批发、零售环节进行差率控制。规定批发企业差率按进价计算不得高于3%,包括批发企业经营费用(运杂费除外)、财务费用(利息除外)、管理费用及合理利润,运杂费和利息在进价的基础上另外计算。 零售企业的差率按进价计算不得高于1%,包括零售企业经营费用(运杂费除外)、财务费用(利息除外)、管理费用及合理利润,运杂费和利息在进价的基础上另外计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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