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拟提高券商披露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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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 02:12 证券时报 | |||||||||
本报讯 香港证监会在监管证券分析员的咨询文件中建议,提高券商的披露要求。 建议包括,证券商持有某香港上市公司超过市值1%的权益,而有关权益在500万港元以上者,须作出披露。另外,IPO交易达成后的40日为“冷静期”,担任经理人和保荐人的券商不得发表有关股份的研究报告。
香港证监会还建议,禁止分析员或其有联系人士,在发出研究报告前的30日及发出报告后的1个营业日,买卖有关股份,也不得作出与投资建议相反的交易。分析员不应参与招揽投资银行业务,包括商务推销及巡回推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