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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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 14:06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 |||||||||
中证协发[2002]194号 各会员证券公司: 为方便投资者转让退市公司股份,我会拟适当增加主办券商数量,为此制定了《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发
结合退市公司数量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发展状况,我会将从2002年11月30日前提交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申请,且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中,选取2001年度净资产与净资本之和排序在前12名的申请人,给予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另外,我会将按照《办法》的要求,对现有6家主办券商进行规范。 同时,为规范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我会编制了主办券商开展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文件标准文本(见附件),请主办券商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