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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通知 做好一季度季报披露工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9日 08:50 证券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天阳) 为做好2004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

  通知要求,凡在2004年3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于2004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2004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4年第一季度业绩的,也应于2004年4月30日前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季报披露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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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不得早于2003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通知说,上市公司无法在2004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在指定报纸和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交易所将自2004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本次季报后复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通知说,为避免本次季报披露时间过于集中,交易所将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每日安排不超过9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交易所约定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并按照交易所确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公司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本次季报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确定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交易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变更申请。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本次季报中的财务资料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2003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尚未解决的,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具体说明2004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通知还要求,上市公司预计2004年上半年净利润为负或者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一般指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应当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予以警示。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2003年上半年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3元的公司,经交易所批准可以豁免披露净利润与去年同期相比预计发生大幅变动的情况。

  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编制本次季报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本次季报披露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其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对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应上报的文件、报送时间及方式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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