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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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5日 11:16 民营经济报 | |||||||||
(一)美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 美国商务部负责调查和裁定外国进口产品在美国销售是否构成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倾销进口产品,并负责在调查基础上作出是否构成损害的裁定;美国海关总署负责根据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国际贸易法院负责受理当事人对行政反倾销裁定不服提起进行司法审查的请求;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二)现行美国反倾销法律体系 美国反倾销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实体法主要内容是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征收反倾销税、中止协议和反规避措施等。程序法主要包括美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以及反倾销诉讼程序。 (三)美国反倾销主要特点 1、逐步向WTO《反倾销协议》靠拢。过去的美国反倾销立法对损害的确定同价格的确定一样,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现行美国反倾销法已根据CATT反倾销协议不断修订,最近的修正就是根据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的要求进行的。 2、重在维护国家利益。外贸法规定的进口救济多种多样,范围也不同,除了反倾销反补贴外,还有保障措施、调整援助、市场破坏等,但一个共同点是国家利益的决定性。 3、国内法优先于国际协定。我国的法律规定通常将国内法置于国际条约之下。但美国恰恰相反,尽管依宪法规定,国际条约和国会立法都是仅次于美国宪法的美国最高法律,二者是平等的,且依一般原则后法优于前法。 4、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美国反倾销立法对何时发起调查,何时作出裁定,何种情况下延长时间,何种情况下采取措施,都有明确的规定。资料的搜集、使用、披露、保密,申诉人和被诉人资料的提供、修订,都会找到相应的约束规则。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